新法第278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解读:
双方当事人无论是自行和解还是在有关机关主持下和解,都不能自行制作和解协议,而是需要公安、检察或法院对和解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考察方式:
1、和解协议书必须在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主持下制作。
2、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各个阶段均可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