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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民法: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
发布日期:2013-04-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

1.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所谓“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是指:

①当事人约定质量要求的,不符合该约定的质量要求;

②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不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③当事人对标的物质量没有约定,又不能协商确定的,不符合《合同法》第62条第一项规定的质量标准。

2.标的物的质量瑕疵须于标的物“交付”之时业已存在,至于该瑕疵是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就存在,抑或是在买卖合同成立后才存在,在所不问。

3.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如果买受人知道标的物具有瑕疵仍订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不负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4.买受人须适时地履行瑕疵通知义务。这是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与一般违约责任一个区别,买受人没有适时履行瑕疵通知义务的,出卖人不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57条、第158条的规定,买受人须在下列期间内容履行检验与通知义务:

①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出卖人应在该期间内通知;

②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出卖人应当在发现质量瑕疵后的合理期间或者自受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通知;

③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出卖人应在质量保证期内通知(不适用前述2年的规定)。

出卖人没有适时履行检验与通知义务的,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要求,出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58条第三款)。

二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内容。

《合同法》第155条、第115条规定,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主要包括:

①修理、重作、更换。

②退货。

③减少价款或报酬。

④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真题研习】甲向乙购买一台大型设备,由于疏忽在合同中未规定检验期。设备运回后,甲即组织人员进行检验,未发现质量有问题,于是投入使用。至第三年,设备出现故障,经反复查找,发现设备关键部位的质量瑕疵。按照该设备的说明书,其质量保证期为5年。下列判断哪些是错误的?(00年•卷三•50题)

A.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出卖人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故标的物质量应视为合格

B.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标的物有瑕疵,故标的物质量应视为合格

C.该设备有质量保证期5年的规定,故出卖人仍应承担责任

D.双方未约定质量检验期限,都存在过错,应分担责任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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