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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民法:代理
发布日期:2013-04-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代理

基本要求:

了解:代理的概念和法律要件,代理权的概念、终止。

理解:代理的特征、类型。

熟悉并能够运用:复代理的要件、效力,代理权的发生、授予,滥用代理权之禁止,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效果,表见代理的要件、效果。

一、代理概念和特征

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代理指直接代理,又称显名代理,代理人要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广义代理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间接代理又称隐名代理,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其后果间接地归属于被代理人,如行纪行为。

代理是一种法律关系。在代理关系中有三方当事人,三种关系。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独立与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3)代理人实施的是民事行为;事实行为不适用代理,如代人保管物品。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某甲10岁,继承其父的某栋房屋,其母乙以某甲的名义刊登出租广告,丙公司的总务主任丁见报后即与乙联络,以丙公司名义订立租赁合同。试说明甲、乙、丙、丁在法律是的地位以及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代理与传达。传达人不独立为自己的意思表示,传达的是已确定的意思表示;传达人不要求具有行为能力。

2、代理与代表。法人代表人与法人是一个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代表人为法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没有什么归属问题。

3、代理与行纪。行纪属于间接代理,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行纪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行纪人,然后再转归委托人;行纪行为是有偿的。

4、代理与委托。委托不直接涉及第三人;委托是基础关系;委托是一种具体的合同关系。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通识认为,代理的适用范围包括:

(1)代理各种民事行为;

(2)代理进行某些财政、行政行为;

(3)代理民事诉讼行为。

代理范围的限制:

(1)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代理,如立遗嘱、结婚;

(2)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

(3)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实施的行为不能代理。

试题:1、甲某将鱼塘中的鱼捞起,托本村拖拉机手乙某将鱼运往县城并嘱咐鱼价为2元/斤。乙某在途中,一卡车司机违反交通规则撞了他的拖拉机,被迫等待交警处理。时值盛夏,乙某怕鱼变质,又无法与甲联系,就托认识的另一拖拉机手丙某运输,并告知鱼价,丙某走了一半路,拖拉机坏了,丙某只得拦了一辆三轮车,出车费100元把鱼送到镇里,但因温度高,已有部分鱼变质。丙将变质部分鱼降价出售,一车鱼平均卖了8角/斤,回去后,丙某将鱼款交给乙某并告知其扣了100元车费,乙将事情告诉甲某,甲某觉得100车费太贵,两人发生争执。请回答:100元车费的负担者应当是谁?

A.甲某

B.乙某

C.丙某

D.甲、乙、丙三人分担

正确答案:A

2、甲委托乙到某地购良马,乙到某地后,因未遇甲所需要的良马,便以自己的名义购置良骡一口。乙到家后,甲赶到。乙对甲说,如你觉得骡子好,就将骡子牵走。甲当即付款,并将骡子牵走。甲牵走骡子的受领行为是基于()。

A.委托代理

B.越权代理的追认

C.表见代理

D.买卖合同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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