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的概念 委托辩护的概念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法律援助辩护的概念、种类、适用阶段及适用情形 辩护人的范围与人数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的责任 辩护人的权利 辩护人的义务 拒绝辩护 辩护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
【辩护人义务】浅析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辩护的种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辩护制度中的辩护种类有3种: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1、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诉、辩解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预审阶段只能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在起诉、审判阶段也有权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法律|教育|网益,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分为3种情形:
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公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 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3项的规定,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指定辩护,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 维护其合法权益。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辩护的规定如下:
公诉人出庭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这一类案件中,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即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也可以不为其指定辩护人。没有辩护人的,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辩护人
辩护人,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的范围和人数、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与权利、义务分别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一)辩护人的范围和人数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和《律师法》第11条、第41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33条的规定 ,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但上述第4、5、6、7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32条对辩护人的人数也作了明确限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由于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存在利害冲突。因此,一名律师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含两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他们的辩护人。
(二)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辩护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是正确开展辩护活动的重要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独立辩护权;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拒绝辩护权。
需要指出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上述诉讼权利还很难实现,受到限制的问题也相当突出,具体表现为
1、律师在侦查阶段申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仍很难;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仍有检察官或法官在场,且会见时常受到在场司法人员的无理干涉,以至于打断谈话或当场决定取消会见
2、有些地方的公安看守所以安全保障措施为由在律师会见室内安装监控设备,监视律师会见委托人的言行,表现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不信任和人格歧视
3、律师调查取证权难于保证。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律师取证的救济程序无效,使得律师无法正常的收集所必要的证据材料
4、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5、律师根本无法替犯罪嫌疑人申办取保候审程序。对此,我们认为必须依法切实纠正。其关键,
一是公安司法人员要转变观念,不要把律师视为司法的异己力量,而是要把律师看成是诉讼民主与法制的进步力量;
二是应建立证据庭前展示制度,法院开庭审判前,控诉方应将指控犯罪的所有证据材料全部向辩护方出示,以保障辩护方全面而有效地履行辩护职能,及时发现疑点纠正起诉可能存在的错误,提高审判的质量;
三是全面贯彻落实国际法的有关最低诉讼标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辩护制度,如控方只能在看得见但听不见的情形下在场,不得直接介入辩方的会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