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中以物抵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3-04-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诉讼法学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强制执行;以物抵债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强制执行中以物抵债是指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无法变现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将该项财产抵偿债务的执行措施。以物抵债的执行措施具有强制性,不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只要申请人同意接受以物抵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均可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财产交付给申请人抵偿债务。因此在强制执行中正确地掌握和运用此项执行措施,对提高执行兑现率,实现执行程序的合法公正,维护法律严肃性,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就执行工作实践中强制以物抵债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点粗浅看法。
一、强制执行中以物抵债存在的问题
1、有的对强制以物抵债的财产没有依法委托有评估资格的评估部门进行评估,仅凭某些部门的证明进行裁定抵债。
2、有的抵债物的价值评估出来后,不向被执行人书面送达评估报告,不征求被执行人的意见即裁定以物抵债。
3、有的对抵债物不经拍卖程序,在被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仅凭主观上认为拍卖不掉,即依职权强制按评估价以物抵债。
4、有的执行人员在执行中过分强调要求申请人接受财物,而忽视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正确运用以物抵债执行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1、严格掌握强制以物抵债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302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笔者认为,以物抵债应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被执行人的财产又不能经拍卖变现来清偿债务时,才能采取以物抵债的强制措施。其次是申请执行人同意接受以物抵债。强制以物抵债中 的强制是针对被执行人而言的,如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则不能强迫其接受财物的。再就是抵债物的价格已经有关部门评估,其评估价格是人民法院强制以物抵债的价格依据。
2、严格遵守以物抵债的程序。首先要依法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用于以物抵债的财产并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对抵债物进行评估和拍卖、变卖,对无法拍卖或变卖不成的,由拍卖机构出具证明。其次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或被执行人不愿以物抵债时,人民法院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强制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转为申请人所有。
3、及时交付抵债物。强制以物抵债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将抵债物交付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或他人继续占用抵债物而拒不交付或迁让的,要依法强制执行。如果是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等需要办理相关产权证照过户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并向有协助办理义务的单位或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利于申请执行人及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从而保证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作者简介】
许宏帅,单位为扬州邗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