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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辩护故意杀人罪判无期
发布日期:2013-04-06    作者:110网律师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郭某(男)与被害人田某(女)自高中时代便相识、相恋,大学毕业后又同居生活。其间,田某任性,郭某痴情,两人分分合合多次。200711月,田某在与郭某和好同居期间又告知其自己相中了一位有钱的在苏州工作的台湾男友。郭某为此曾试图割腕自杀。2007129日,田某再次提出分手,并要求郭某送其到火车站去找新男友,两人发生争吵。郭某激愤,自觉忍无可忍,遂将田某杀害在两人同居的房内。
二、起诉意见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采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辩护观点
    辩护律师接受被告人之父的委托,担任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之后,辩护律师多次赶赴案发城市,进行了仔细的阅卷和调查,并最终向法庭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法发﹝200711号)第二点中的第(五)项之规定,对死刑案件适用刑罚时,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对于“有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节,原则上依法从宽处理;对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依法予以考虑”。
﹙二﹚上述《意见》指出了办理死刑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要求,其中第(二)项指出“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是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并强调了“凡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和“做到少杀、慎杀”的量刑精神。辩护人通过阅卷、调查分析总结了被告人不可杀的理由如下:
   1.被告人此次系初犯和偶犯,以前在社会和学校一贯表现良好,从无违法犯规的行为。
  2.被告人犯罪有一定的社会原因。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刚踏上社会参加工作不久的青年,由于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在爱情观、人生观和金钱观的把握上发生偏差,遇事不够冷静,以致发生了双方都不愿看到的结果。
  3.被害人在间接层面上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与被害人早在高中时代就相识相恋,至案发时,两人已有七年的恋爱史、同居关系。在两人相恋期间,被告人曾为了被害人而放弃上大学的机会,陪同其复读并帮她补习。大学毕业后,被害人要求被告人到她所在的城市找工作,被告人欣然答应。同居期间,被害人要求与被告人分分合合,被告人一次次加以忍受,甚至对于被害人告诉他自己已相中一个有钱男人,被告人也只是试图选择自杀,想一死了之,但未遂。最后,被害人竟然要求被告人送她去找新男友,此时,被告人已是觉得“是可忍,孰不可忍”了。
  4.被告人的家庭有独特的情况,其父母都已八十以上高龄,需要子女给予物质赡养和精神慰藉,加之其兄弟姐妹均是仅靠微薄的农耕收入勉强维持生活的农村家庭,其家庭生活之艰辛令人难以想象。被告人是家里唯一的大学生,也是全家特别是其父母未来的希望和依靠。我们已经失去一位青年和大学生,这一位已经诚心悔过并积极表达了赔偿被害人家属的诚意,为家庭为社会,请法庭对其量刑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有很好的悔罪表现。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多次表达了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歉意,主观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四﹚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主动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理应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但根据其犯罪原因、动机、犯罪后的表现以及现在国家的刑法政策,他并不属于那种罪大恶极,非杀不可的犯罪分子。因此,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意见,对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理,再给一个年轻人一次生命的机会。
四、判决结果
  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办案小结
   通过此次办案,辩护人一方面再一次感受到律师职业的神圣,另一方面也获得了一些对刑事辩护的心得体会,简述如下:
  首先,律师要尽职尽责,尽可能准确、全面地了解掌握案件的客观事实。辩护成功的前提是对案件事实的准确、全面掌握,否则,必然是言之无据,顾此失彼。此外,辩护人必须通过会见调查等获得他人没有了解的真相。在会见本案被告人时,被告人已是心灰意冷,对所有的人和事都出现了抵触情绪,并多次表达了不后悔和赴死的言辞。辩护人认为,这正是被告人良知未泯和极度忏悔的本意表现。通过劝说和教育,被告人终于转变了态度,真情流露,对本案的发展起了关键作用。
   其次,准确理解当前国家的法律政策是辩护成功的关键。当前的国家法律政策是对已有法律条文的进一步的本质理解和赋予其时代精神,这对于准确适用法律和量刑都会起到关键作用。
   再次,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在庭前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必不可少。通过与审判机关的沟通,一方面可以获得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另一方面还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证据和事实去影响承办人、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进一步认识,最终达到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目的。
  最后,情理效应并非可有可无。法律不外乎情理是中国的传统,获得同情以减轻处罚国内国外通用,因为法官也是人类中的一员,而良好法律的本质是具有人性的。在本案中,辩护人通过积极沟通,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谅解协议,这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辩护人尽量阐述被告人家庭真实的情况以及其对被害人的痴情,必然也触动了法官们的心弦。
六、后记
   本案判决后,一切似乎尘埃落定,但至少有两样不会停止,即当事双方的悲痛和此事引起的人们的沉思。造成这一现代爱情悲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当今社会物欲横流,肤浅思想当道,当事人缺乏理性与法律意识以及不正确的人生观、爱情观。现在年轻人的爱情任性而廉价,丧失了其付出和为他人着想的本质。我们似乎羞于直面美德,其结果是美德也远离了我们。就本案而言,我们看到了法律的真面目,一是其威严而无情地拯救着人类,另一个就是其应具有的最博大且作为行为底线的情理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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