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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律师代理的非法行医罪
发布日期:2013-04-05    作者:江珍来律师
湖南人孟某,2011年期间其只是取得中专医师资格证但是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在广州市白云区开设私人诊所,专为老乡及农民工看病。期间,三次被白云区卫生局行政处罚,2012年年底被刑事拘留。孟某家人找到本律师辩护,20132月本律师向法院提出1、被告非法行医的目的不是谋取暴利,而是出于谋生需要2、没有造成人员的伤亡,没有出现过医疗事故3、没有前科认罪态度好。4、在社会看不起病的环境下,被告专门为农民工及老乡看病,方便了穷苦人民,虽然违法但是值得赞赏!最后法官接纳本律师的辩护观点,从轻判处被告孟某,仅仅作出拘役四个月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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