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热线(是否构成非法行医)
维权热线(是否构成非法行医)
《中国社区医师》 2012年18期
维权热线
我是一名在村卫生室工作了30年的乡村医生。1个月前,一患者到村卫生室就诊,根据病情我为其开出药物,并为其输液。输液过程中,患者称家里有事,多次调快输液速度,我反复劝说无效,患者承诺“出了事情自己负责”。后来,患者又到市级医院诊疗,医生诊断为“急性肾功能衰竭”,市级医院的医生告诉患者,这和我上次的用药无关,但是可能和输液速度有关。因此,前两天,患者再次来到村卫生室让我承担在大医院的诊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我不想赔偿。但是当时给患者输液时,是我爱人给患者扎针。患者认为我是非法行医,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答 医生,您好!根据您所说的情况,建议您先与患者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选择诉讼来解决。但是,一旦选择诉讼途径,您可能承担更大的责任。
对于您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应分两种情况来分析。如果您所在的诊所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您也不具备相应的行医资质。那么,您的这种行为就属于非法行医。对患者造成了严重身体伤害的,就构成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是指:①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②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③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④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⑤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如果诊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您也具备相应地执业资格,只是让一个没有执业资格的人给患者输液,严格来说,这不构成非法行医。
再次提醒广大医务人员一定要遵守诊疗规范和法律法规,杜绝任何不法行为。特别是在基层医疗机构,在村卫生室人员不足的情况下,也不能随便聘用未受过医学教育的人“帮忙”,否则,将置自己于被动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