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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法条变动: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主体
发布日期:2013-04-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法第52 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新法第95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变化:

  1、在申请的主体中增加了辩护人(原法第96 条已有此规定,这次吸收到本条之中);

  2、将申请取保候审修改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扩大了申请范围;

  3、增加了有关机关对申请的处理程序。

  解读:

  1、此次修改在严格逮捕条件的同时扩大了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从逮捕变为取保或监视等)

  的权利,编辑整理希望从两个方面降低羁押率;

  2、将原法96 条中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吸收到本条,增加了申请主体;

  3、增加处理程序是为了防止敷衍塞责。

  考察方式:

  本法条考试价值极大,在刑事诉讼法中,享有各种诉讼权利的主体历来是考察重点。同学们需要重点关注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主体,尤其是辩护人。今年很可能围绕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出一道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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