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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法条变动:逮捕的强制变更
发布日期:2013-04-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法第74 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新法第96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变化:

  增加了不能在审限内办结的要及时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

  解读:

  实践中,办案期限届满仍然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超期羁押的现象层出不穷,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而取保或监视的时间又不计入办案期限之内,导致很多案件久拖不决,为解决这一问题,这一增加规定,只要办案期限届满,原则上就应当立即放人。

  考察方式:

  1、办案期限届满,应当立即释放;

  2、只有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才可以取保监视;

  3、是可以取保监视,而非应当。

  ※是否可以理解为可以取保监视,也可以不取保监视而继续羁押?

  否。只能理解为可以取保,也可以监视。在这两者之间选择。而不能理解为可以继续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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