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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借款,离婚时应否偿还
发布日期:2013-03-30    作者:110网律师


最近有朋友打电话来咨询夫妻之间借款是否有效的问题,现结合最近办理的一起案件来跟大家一起学习:
张某()与王某(女)2000年结婚,2002年女儿出世后,两,人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吵架,2005年王某在同事的帮助下开始干服装批发,赚了一些钱。张某自结婚后只是偶尔打打零工没有固定工作,看到别人炒股赚钱容易,想炒股,但苦于自己挣钱少,而王某又不肯把钱交给其保管。于是张某就跟王某商量想起借钱。2007111日张某向王某借了15万元,并签订协议称“甲方王某,乙方张某;乙方借用甲方个人资金十五万元炒股。乙方承担风险。乙方在二00八年八月一日归还甲方本金十五万元,并一次性给付甲方利息一万元……,同时约定今后王某经营服装的所得归王某个人所有,张某炒股所得的钱归张某个人所有”后来张某并没有按时归还王某的钱。20102月由于双方共同生活中矛盾越来越多,双方感到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了,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二人在15万元借款的认定和抚养子女问题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于201042日,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15万元,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归王某抚养,并委托我作为其代理人出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的焦点集中在15万元借款的性质的认定和各自名下的服装所得与股票该如何分割上。是应按合同约定还款,服装所得与股票归各自所有,还是应该将借款与服装所得、股票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本律师在庭审中主张,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向王某借款15万元炒股的事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该15万元应属于王某个人财产。而张某主张应分割各自名下的股票及服装所得,因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书面约定各自独立经营或炒股所得归各自所有,其约定并无违背婚姻法第19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属有效。最后法院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请求。判决张某于十日内归还王某借款15万元及1万元利息,二人各自名下的服装所得与股票归各自所有,女儿由张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社会上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形形色色,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果夫妻一方向对方借款是为了家庭生活,或是为了家庭共同财产的保值增值,而没有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况,就应当作为共有财产分割而不能认定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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