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
附件2
一、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
根据1999年11月23日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规定: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人事部人发[1999]135号文件规定: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受到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外,还要降低职务工资档次。
1.降职处分
人事部人发[1999]135号文件规定:
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陕西省人事厅陕人发[2000]53号文件第四条明确规定:
对人发[1999]135号文件第二条中“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的规定,按以下办法处理:降一级职务的,先以原职务工资标准就近就低套入低一级职务工资档次,再降低一档。其中,同级职员由正职降为副职的,直接将原职务工资降低一档;降两级及两级以上职务的,逐次就近就低套入下级职务工资档次,再降低一档。
2.撤职处分
人事部人发[1999]135号文件规定:
受撤职处分的,如暂时没有明确职务,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撤销前的职务,降低两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重新明确了职务的,管理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原职务工资两个档次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
陕西省人事厅陕人发[2000]53号文件第五条明确规定:
在贯彻人发[1999]135号文件时,对受撤职处分重新明确了职务的,工资按以下办法处理:执行同一职员职务工资标准的,按原职务工资降低两档执行;执行不同职员职务工资标准的,先将原职务工资降低两个档次,再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无档可降和降低后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三条之规定降低或确定其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高于新任职务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高档,高出部分不予保留。
3.留用察看处分
人事部人发[1999]135号文件规定: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4.开除公职处分
人事部人发[1999]135号文件规定: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三、相关规定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津贴部分与机关工勤人员的奖金部分
陕西省人事厅陕人发[2000]5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档次降低后,机关工勤人员的奖金部分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津贴部分相应予以降低。
2.受处分人员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工资处理办法
陕西省人事厅陕人发[2000]5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在贯彻人发[1999]135号文件时,对涉及“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之规定,如未给其他行政纪律处分时,均按以下办法处理:以本人原职务工资标准的档差(第一档与第二档之差)作为一个工资档次的数额,按其处分规定相应降低其工资标准。对虽不在本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但按其所受处分要降两档及其以上的人员,如无档可降时,也按上述办法处理。处分期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时,按其原降档次逐次晋升。
3.解除处分
人事部人发[1999]135号文件规定:
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4.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理
人事部人发[1999]135号文件规定: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5.受处分人员既有行政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处理
人事部人发[1999]135号文件规定:
在事业单位中既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处理中涉及职务和职务工资时,原则上以行政领导职务为主,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陕西省人事厅陕人发[2000]53号文件第七条规定:
事业单位中既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处理中涉及职务工资时,均以其现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为基数,按所受处分进行处理。如由原职员工资改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时,低于新任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资的执行最低档。
6.不适合受降级、降职处分的人员
人事部人发[1999]135号文件规定: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适合受降级处分;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级、降职处分。
7.过去的规定与人发[1999]135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人事部人发[1999]135号文件明确规定:
过去的规定与上述处理意见有抵触的,均按上述处理意见执行。
四、国家公务员
根据2000年8月4日陕西省人事厅《关于国家公务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答复》(陕人函[2000]29号)第一条规定:
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处分期间均取消其年终一次性奖金;除受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可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外,受其它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
1.降级处分
陕西省人事厅陕人函[2000]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受降级处分的国家公务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级级别工资。
2.撤职处分
陕西省人事厅陕人函[2000]2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受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和一档职务工资,职务工资已在本职务最低档次的,降低一个职务工资的档差。
重新任命了职务的,其级别工资按降低后的级别工资执行,降低后的级别工资如不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工资标准上的(增加倒级差可视为级别工资标准),按降低后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工资标准;职务工资按降低后的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档次。
3.开除处分
陕西省人事厅陕人函[2000]2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
受开除处分的国家公务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4.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
陕西省人事厅陕人函[2000]2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
国家公务员被错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处分期间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予以补发,处分期间作为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被开除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5.解除处分
陕西省人事厅陕人函[2000]2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
国家公务员解除处分后,其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6.相关规定
陕西省人事厅陕人函[2000]29号文件第八、九条规定: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的工资问题,参照本规定执行。
今后,国家关于国家公务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工资问题的处理办法出台后,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