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法院分析中小企业破产案件集中呈现的原因并提出对策
发布日期:2013-03-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破产法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中小企业;破产;集中呈现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自2011年下半年以来,受国家货币政策、经济结构调整、进出口贸易形势等影响,中小企业破产出现集中呈现的趋势,2012年仪征法院受理中小企业破产案件达4件,2013年已有1件破产案件正在接受审核,而往年全年的受案数仅为1件左右。此类案件涉及破产债权数千万元,涉及债权人及职工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力较大。
一、 现象及特点。
1、企业负责人或高级管理者弃企隐逃。受国家货币政策紧缩、市场供需变化、资金链断裂等因素作用,企业经营恶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甚至严重资不抵债,出现企业所有人或高级管理者弃企隐逃、下落不明的现象。企业核心人员的隐逃,不仅带走企业的现金,而且销毁企业财务账簿等关键证据,使得企业的债权债务以及资产状况不明,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和诱发不稳定的风险。
2、企业或企业所有人多涉高利贷。由于货币政策的紧缩和融资渠道的有限,企业出现资金困难时,选择“高利贷”。企业或企业所有人无法承受高额利息,企业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最终导致企业破产,企业所有人弃企隐逃。由于高利贷手段和方式隐蔽性强,认定比较困难,极大地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3、多以劳动密集型及出口加工型企业为主。企业的所有人多为自然人,且自然人之间多为亲缘乡谊关系。此类企业多有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差、经营者对股东与法人之间的关系模糊、内部经营管理混乱、融资渠道窄的特点,在敏感的外部环境下,极易出现行业性、区域性的破产,对于地区经济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
4、可供分配资产少、债务清偿率低。中小企业由于经营管理混乱,财务状况不清,破产中,土地、厂房、设备等资产规模较小,且难以在短期内变现,企业债权清收困难,导致可供分配资产少甚至无资产可供分配。同一顺序债务清偿的分配比例,以及一般债权人的清偿比例过低或者得不到清偿的情况,成为较为突出的矛盾。
5、商事与刑事纠纷交错。在中小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非法集资、恶意欠薪、抽逃出资等刑事犯罪,与破产案件的资产清算密切相关。发现的刑事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相关人员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这些情形易造成案件久拖不决,不利于当事人权益及时实现以及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开展。
6、工作推进难、审理风险高。破产的中小企业以民营为主,相对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党委和政府介入较为有限,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可选择的社会资源较少。案件涉及多方当事人、案件关涉人员众多、涉及领域广,案件审理难度高以及司法资源的局限,债权人及职工易群体上访,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广泛影响,使得法院的审理承受巨大的压力和风险。
二、对策与建议。
1、加强案件审理中对不法不当行为的规制。对于恶意申请他人破产、高利贷、弃企隐匿、转移财产等突出的行为和情节予以重点关注,确保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切实维护当事人利益。对于非法集资、恶意欠薪、抽逃出资等刑事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构建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纠纷化解机制。根据地区中小企业特点以及行业特征等,建立健全纠纷排查和矛盾预警制度,积极开展相关法律宣传,接受法律咨询。审理中,深入了解企业的行业特征、企业困境原因、市场前景、产业链中上下游企业等,研究和制定能够挽救企业的方案。要妥善适用重整、和解程序,或确保企业成功退市,引导市场重组和行业兼并发挥积极的作用。
3、健全和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监督管理机制。破产管理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破产程序法律功能的充分实现。不宜采取随机选取,应当在“适任”的前提下进行随机选任,保障专业能力强、资质等级高的管理人积极作用的充分发挥。加强对于管理人的监督管理机制,设立相应的准入、考评、淘汰、评价体系,法院与债权人、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实现对管理人的有效监督管理。
4、加强破产案件审理指导和专业审判队伍建设。上级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法院,特别是对基层法院指导,加快制定破产案件法律适用相关规定,加强对于个案的指导和跟踪,重大案件应当组建指导小组、选派专人定向指导,强化审判经验汇总、理论实践结合研究。选派法律精通、组织协调能力强、业务能力突出的法官组建破产审判队伍,加强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专业审判队伍素质。
5、将破产案件审理上升到社会综合治理的高度。提高对破产案件审理的思想认识,法院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上承担更为重要的社会管理职能。积极与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和沟通,争取各方的支持,统筹破产法律程序推进、企业职工权益保护和安置、债权人利益平衡等工作。同时积极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信访和维稳工作。
【作者简介】
李虹,单位为仪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