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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与民主政治关系的随想
发布日期:2005-07-2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宪法是人类为了克服不确定性、追求秩序而要求规则体系和谐的产物,也是为了配置权力、反对滥权而期求制度生成的结果。宪法与民主政治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矛盾的两个事物。很多宪法学者都预设宪法是民主制度的产物,是民主制度或民主事实的法律化,同时又认为民主是宪法的前提和基础。这种论断并不符合历史的一般事实,宪法作为利益博弈、力量关系对比的产物,其实是可以服务于不同的统治形式的。这一定也可以从近现代五花八门的政体形态下都有宪法得到证成。只是到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随着人民主权学说的勃兴和少数资产阶级革命先行成功的国家都建立了宪法,而且宪法也基本满足了该国人民对民主的要求,民主和宪法似乎是一对特别契合的鸳侣,于是有些学者便匆忙得出了上述宪法与民主关系的结论,但这种结论失之偏颇。

  对宪法变迁的设限和判断都不可能脱离一定的价值基准,如何以民主的纬度来观察宪法变迁,也是宪法变迁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重大命题。随着人类政治、经济和文化情势的不断发展,现代科技和资讯条件的不断进步,宪法与民主的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

  第一,近代宪法主要来自于近代民主,而近代民主制度是自由主义民主的产物,是民主和自由的复合体。自由主义是培育近代民主的酵母。直到19世纪,人类社会的人民主权观念才作为积极的建设性因素进入政治进程之中,但是这一原则是在经过重要转换之后才成为积极因素的。经过自由主义修正后的民主便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变成了“一切权力不属于任何人”。民主不再是“人民的统治”,而被界定为谁也不能选择自己进行统治,谁也不能授权自己进行统治,因此谁也不能自我僭取无条件的和不受限制的权力。①这种修正还蕴含以下几个层们的机理:(1)人民不被看作一个有机的整体,而被具有操作性的有限多数原则所代替。也就是说,多数人的权力和受宪法保护的少数人的权力共同构成人民的权力。(2)由直接民主变成间接民主即代议制民主,或者说由统治的民主变成被统治的民主。(3)由人民直接行使权力变成通过监督和更换掌权者来行使权力,或者说由直接行使权力变成对权力的制约。由上可以看出,民主政治既可以构成宪法产生发展的环境,同时它也是宪政发展的一种成果,没有宪法的完善和良性演进,是不可能完成限制国家权力,保护人民权利这一民主政治的伟大目标的。

  第二,当今无论何种政治型态的民主国家,其民主的主要运用形式都表现为普选和议决时的所谓多数决定规则。但此项规则应仅限于享有宪法规定上的程序操作价值。换言之,它只是一项便利的决策机制,而不能错误地拔高为基本的道德准则。而且,宪政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应把多数决定规则的合理设置与运用作为其中的一个要误。否则,不仅会毁灭社会的繁荣与秩序,而且会毁灭民主本身。这是因为这项规则的固有缺陷是我们不可漠视的:(1)以多数人的意愿代替集体抉择,并赋予其一定内在强制性,易导致少数人的意愿和利益被忽略,少数人没有权利。(2)由于单个参与者的选择行为在多数决定规则中无足轻重,从而在无形中助长了选民不重视选举权的行为。当许多人都这么想时,便会出现一种危险倾向:选举过程为利益集团所操纵,利益集团可以通过一定的代价收买这些不重视选举权人的选票。结果,集体决策有利于少数集团而损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3)投票的悖论现象,即在运用简单多数规则进行集体决策时,容易出现投票结果随投票秩序不同而变化,大部分乃至全部供选方案又都有机会全部被选中的循环现象。这表明即使按多数规则进行投票而选择出来的集体决策,也可能对多数不利。(4)互投赞成篇,即各方通过投票交易而损害第三者利益。

  第三,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长期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家,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立使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有了合法之基。同时,通过在整个国家体制上引入民主的要素,也使公民的自由应然性地获得保障。但从实证的角度而言,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实现民主基本形式的整个民主体系却严重暴露出实效性不足的缺陷,这是颇耐人寻思的。(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宪法确立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为依托,它仅解决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归宿问题。但权力追究是行使权,主权和治权共生共亡。在中国这样一个地广民众的国度里,谈人民的权力其首务应解决人民如何真正享有和行使权力的问题。(2)我国采取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公民直接选举的办法,并有学者力主随着经济、科技(如电子表决)的发展,应明示修改宪法和选举法以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但随着直接选举范围的扩大所带来的经济、政治、社会成本增高,直接选举对规模扩展的不适症,直接选举的程序简单化、立场极端化等一系列副面效应如何克服?我们在理论上、实践上却尚无应对良策。

  参考文献:

  ① 参见(美)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397页。

  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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