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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宋元时期的法律
发布日期:2013-03-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法制史:宋元时期的法律。宋元时期的法律是司法考试法制史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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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宋刑统》与编敕

1、《宋刑统》。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以传统刑律为主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概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沿袭《唐律疏议》,二者篇目内容大体相同。《宋刑统》将性质相同或者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一门。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删去历史渊源部分。对个别字也有所改动。

2、编敕。南北朝后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宋代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者事所作的命令。效力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皇帝的临时命令必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而频繁的立法活动。神宗设立"编敕所"特点:依照律的体例分类,独立于《宋刑统》之外;敕达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位;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

(二)刑罚的变化

1、折杖法。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可折换为臀杖和脊杖。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

2、刺配,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是黥刑的复活,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一种倒退。

3、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南宋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三)契约与婚姻法规

1、契约立法。

A债的发生,强调双方的合意刑,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寘典宪同时维护家长的财产支配权,须是家主尊长对钱主或者钱主亲信人,当面署押契贴。

B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和赊卖。绝买为一般买卖,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赊卖是指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者预付方式,后收取价金。这些重要的交易活动,必须订立书面的契约,取得官府的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C租赁契约。对房屋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

D租佃契约。按收成比例或者定额租。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以于每年10月初一到正月三十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位所取。

E典卖契约。称为活卖。

F借贷契约。借是使用借贷、贷是消费借贷。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报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规定出举不得还利为本。

2、婚姻法规:男十五,女十三并听婚嫁。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是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不禁止。实行"七出""三不去"但是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夫亡,妻不守志,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

(四)户绝和继承

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继承权,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继承权。绝户遗产继承。无男子继承,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继承3/4,继子继承1/4。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继承1/3,继子继承1/3,另外1/3收为官府所有。

(五)四等人

元代法律以法律形式维护民族不平等。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在定罪量刑上,体现民族差别。元代法律规定宗室和蒙古人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专门负责。汉人、南人诉案归刑部,审判机关的正官由蒙古人担任。法律明文规定蒙古人与汉人犯罪同罪异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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