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复习中,考生要注意如下内容:
法律
关系 |
含义 | 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特征 | 1.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不等于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身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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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1)法律关系是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2)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有一定作用 (3)包含国家意志和法律主体意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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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规定在事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 (2)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志 (3)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是特定的、个别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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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1.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调整性、保护性
(1)调整:基于合法行为;无需法律制裁;是法律关系的正常形式; (2)保护:基于违法行为;需要法律制裁;是法律关系的非常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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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否平等:平权型、隶属型
(1)平权:主体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2)隶属:主体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不得随意转让或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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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主体多少及其权义是否一致:单向(务)、双向(边)、多项(边)
(1)单向:权利人仅享受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不存在相反关系。 (2)双向:特定主体间的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法律关系。 (3)多向:单向法律关系和双向法律关系的合称。如人事调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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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的法律关系的地位:第一性、第二性
(1)第一性:主法律关系;可独立存在或处支配地位;如调整法律关系。 (2)第二性:从法律关系;居从属地位。如保护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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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 | 1.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 |
2.客体: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1)物:禁止流通物不得作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 (2)人身:包括人身利益和身体及构成物 (3)行为结果:包括物化结果和非物化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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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容: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具有“实然性、特定性、个别性”)
(1)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 (2)个人权利、集体权利、国家权利 (3)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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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分析】 | 1.法律关系是合法的社会关系。
实战中,要会判断,很多事实关系都不是法律关系,当然,不是法律关系,不意味着不能引起法律的适用。 2.调整法律关系和保护法律关系: (1)一般而言,调整关系实现的是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部分;保护关系实现的是法律后果的“否定法律后果”部分。 (2)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典型特征在于:国家追究违法人的法律责任。因此,保护性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和违法者。 3.平权法律关系和隶属法律关系 (1)任意性规则和平权性法律关系大体相当,但不能划等号。 (2)强行性规则和隶属性法律关系大体相当,但不能划等号。 4.法律关系主体 (1)结合具体法律关系,判断是公法人还是私法人。 (2)权利能力包括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3)一个人具有权利能力,不意味着他能参加某种具体的法律关系。 (4)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自然****利能力不同; (5)法人的行为能力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同。 5.人身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特殊性 (1)人身包括“人身利益”和“身体及其构成物” (2)身体不得视为“物”,不得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客体。 (3)权利人不得滥用自己的人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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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事实 |
定义 |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
分类 | 是否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法律事件(社会事件/自然事件)、法律行为 | |
注意 | 同一个法律事实可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 |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 ||
【考点分析】 | 1.分类的标准是是否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因此要注意“社会事件”。
2.有些现象,虽然不是法律调整对象,但只要能引起法律关系变动,也可称为法律事实。 3.实战中,还需注意复合行为,即兼具法律行为和其他行为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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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责任 |
含义 | 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
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 |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有义务但无责任; 2.无义务但有责任; 3.法律义务并不意味“不利”;法律责任一般和“不利”相关。 4.法律责任的追究需要特定主体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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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竞合 |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 |
法律责任竞合,既可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之内,也可发生在法律部门间 | ||
法律责任竞合的特点:同一主体、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 ||
归责原则 | 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指特定有权机关依法对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 |
责任法定;公正效益、合理(合法、公正、有效、合理) | ||
免责 | 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如:时效、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 |
法律制裁 | 由特定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 |
(1)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 | ||
(2)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 | ||
【考点分析】 | 1.法律责任的概念
(1)注意“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 (2)注意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2.法律责任的竞合 一般而言,竞合主要由想象竞合、法条竞合、侵权违约、罚款罚金等几种情况 3.免责 (1)法律责任免除的前提是存在法律责任。 (2)注意结合自诉案件“诽暴虐遗侮轻重”判断免责。 (3)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行为等,不是免责条件。 4.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关系; (1)有违法行为一定有法律责任;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违法行为; (2)有违法行为不一定有法律责任的承担; (3)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法律制裁; (4)违法行为人和责任承担者并不一定是同一主体。 5.违法行为、无效行为、可变更(撤销)行为 (1)违法不一定无效 (2)无效不一定违法 (3)可变更(撤销)不一定违法 (4)违法可能是可变更(撤销)行为 6.根据法律责任的承担原则,分析许霆案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