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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2-0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产生会导致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是对法律权利的救济措施,体现了国家权力。法律责任能够促使义务的履行。

  ●法律责任的特点

  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利与义务有密切的联系。首先,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利行使不当或滥用权利;其次,在权利受到妨害,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再次,法律责任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总之,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利益和法定权利的手段,是保障权利与义务实现的手段。

  例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多选)

  A、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B、在权利受到妨碍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是救济权利

  C、法律责任通过设定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保证

  D、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

  【答案】ABCD

  【命题目的】考查对法律责任特点的理解。

  ●法律责任的种类

  1.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3.行政责任;4.违宪责任

  例题:将法律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与违宪责任的标准是:( )

  A、责任的内容 (财产与非财产责任)

  B、责任的人数 (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

  C、责任的程度 (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D、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

  【答案】D

  二、法律责任的归责和免责

  法律责任的归责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归责要遵循合法(责任法定)、公正、效益、合理性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形式有: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履行不能免责。法律责任的免责不只是免除法律责任,实际上是免除其具体的责任承担。

  免责又称为法律责任的免除,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理解时,我们要注意到这样几个观念:第一,免责首先意味着他有责任,在有责任的情况下才谈得上部分责任的免除和全部责任的免除,我们说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本身不负法律责任,所以不存在免责的问题。第二,法律责任的这种免责不同于“不负责任”和“没有责任”。第三,免责也不能混同为“证成”,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并不意味着特定的违法行为是合理的、法律允许或法律不管的,更不意味着这些被免责的行为是法律赞成或支持的。

  三、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法律制裁的目的,是强制责任主体承担否定的法律后果,惩罚违法者,恢复被侵害的权利和法律秩序。另一方面,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又有明显的区别。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这个观念一定要注意到,就是说从违法行为到法律责任到法律制裁实际上是一个不断缩小的口子,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恐怕不一定是百分之百,而有法律责任的实际受到法律制裁的肯定也不一定是百分之百。法律制裁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例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下面这些行为哪一个不能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

  A.家住偏僻山区的蒋某把入室抢窃的康某捆绑起来,关押了6个小时以后才把康某押到40里以外的乡派出所

  B.蔡某偷了一辆价值150元的自行车,10年以后被人查出

  C.医生李某征得患者王某的同意锯掉其长有肿瘤的小腿

  D.高某在与三个青年打架时拿出刀子将对方刺成重伤

  【答案及解析】D.他跑到我家来我和他搏斗,我把他制服了,我们可以想像一下情况,如我也饿了休息一下再把他送到派出所,或者说天黑了、晚上了,所以A可以免责的。B是时效免责问题,这个早就该合法化,所有权早就该转移了,这个也是能够免责的。C项也不是,这是有利行为,没有危害性。上面几个都不是,那么答案应该是D了。D项高某在三个青年打架时拿出刀子将对方刺成重伤,一个对三个,主要还是考虑是否正当防卫,是不是防卫过当,我们大家知道紧急避险过当,这是属于免责范围,但是单纯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不属于免责,这个还是属于正当防卫,不是防卫过当的问题,虽然不是非常清楚。运用排除法,选择最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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