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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判断标准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中学学生鲁振华(现年十七岁)为买一部学习机,擅自将其祖母给他的价值400元的玉器作价400元卖给星星商店,后至百货公司以350元买得学习机一部,其余50元在该百货商店买得文具若干。其父母发现后,要求星星商店返还玉器,并要求百货公司返还400元。星星商店和百货公司均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其父母遂分别将星星商店利百货公司诉全法院。

  对本案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鲁振华虽然为未成年人,但商店和百货公司均不知情,他们在收购和出卖玉器和学习机以及文具时,并没有过错,而且他们在收购和出卖玉器和学习机以及文具时,是按照实价,没有贱买和贵卖,因此他们不必要返还玉器和学习机及文具。也有人认为,鲁振华作为未成年人,其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他不能在没有取得其父母(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从事类似出卖玉器和购买学习机以及文具的行为,因此,鲁振华分别和星星商店和百货公司的买卖行为为无效,均应当相互返还。

  作者的观点

  在本案中,鲁振华年龄只有十七岁,且不是以自己的劳动收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因此,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介同,他与他人订立的其他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这些合同是否能生效,取决于其法定代理人(其父母)是否同意。未成年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并不因相对人是否知情或是否有过错而改变,相对人不能据些主张这些合同有效。而且,相对人也不能以合同已经得到履行而主张合同已经生效。那么相对人能否因为合同内容没有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比如在本案中,星星商店和百货公司均是以实价购买和出售商品)而主张这些合同有效呢?我们认为,虽然法律确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这些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其宗旨在于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但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合同内容不损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就认为合同有效。合同内容是否损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或符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来判定。但这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更主重要的是,法律之所以确定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认为他们对某些行为没有自己的判断,对这些行为的意识表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因此,不能因为合同的内容不损害或符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就认为合同为有效。

  但并不是所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均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这取决于合同的内容是否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为纯获利益的合同或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则该合同不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符合其他合同生效要件,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反之,该合同即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那么,在本案中,鲁振华与星星商店和百货公司订立的合同是否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呢?显然,这些合同均不是纯获利益的合同,但是否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就值得进一步分析。首先,我们认为鲁振华与星星商店之间买卖玉器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这是因为,玉器作为特殊的商品,鲁振华作为未成年人对其并没有判断能力,鲁振华也因此不能对合同本身的性质、内容和结果作出判断,这些都超出了其意识能力范围。对于鲁振华与星星商店的合同,其是否生效取决于其父母(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在本案中,鲁振华父母在合同成立前没有表示同意,在合同成立后也没有追认,合同不能生效。因此,星星商店应当返还玉器。但对于鲁振华与百货公司之间买卖学习机和其他文具的合同,我们认为是有效力的。这是因为,鲁振华作为中学生,对学习机和文具应当有基本的认识,对合同的性质、内容、结果也应当有判断力,这些并没有超出其意识能力范围。鲁振华的父母不能因为他们没有同意其购买学习机和文具而认为合同不能生效。因此,鲁振华与百货公司之间购买学习机和文具的合同为有效合同,百货公司不必返还400元。

  由本案我们也可以得知,判断合同是否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不能简单地看合同标的的价值大小,而应当根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具体情况分析。比如年龄大小、健康状况的好坏、受教育的情况、社会环境的影响等,这些可以作为判断合同是否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依据,都是判断合同是否为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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