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对原告雷某的父亲的诉讼地位,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雷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只能作为一般委托代理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三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为原告雷某不是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也不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所以其父作为她的法定代理人没有法律依据。
另一种意见认为雷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应作她的法定代理人。聋哑人是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于聋哑人来说,她的行为能力确实是受到限制的。本案原告雷某没有文化,不能完全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她不可能知道如何委托代理人,这样法庭怎么知道他要表达的是什么意思。她生活在农村,也没有进过聋哑学校学习并不懂得手语,即使是长期与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也是无法正确翻译的。因此,对于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聋哑人,其父母应作为他的监护人,以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管析]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该案原告雷某虽是生活在农村且未进过聋哑学校学习不懂得手语,但不代表她的意识受到限制,只是表达能力受到限制而已。而且本案的原告雷某会亲笔签名,通过手语能够理解是要求她签字或是按手印,并不是不能理解正常人的意识。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不允许去进行离婚登记。如果有争议,需要到法院去进行诉讼。然而,对聋哑人离婚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因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18岁以上的聋哑人只要没有精神病等症状的不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下列两种: (一)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雷某并非未成年人,也不是精神病人,她虽聋哑但并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退一步说,就算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结婚还是离婚应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其并非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所以其父亲不能作为她的法定代理人,但可以作为她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这样可以更快、更好的让审案法官和原告之间得到勾通,也能使庭审更加顺利的进行。 姚晓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