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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  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3-03-26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高速客船违反本规则经海事管理机构处罚仍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责令其停航。
    
第三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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