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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 船 舶
发布日期:2013-03-26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第八条 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第九条 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船舶检验证书;

    (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

    (四)航线运行手册;

    (五)船舶操作手册;

    (六)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七)培训手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海事管理机构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高速客船取得该证书后方可投入营运。

    高速客船应随船携带最新的适合于本船的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手册。

    
第十条 高速客船必须按规定要求配备号灯、号型、声响信号、无线电通信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和应急设备等。高速客船上所有的设备和设施均应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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