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享受怎样的病假待遇
通常所说的病假即劳动法术语上的医疗期有交叉关系。医疗期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致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限,此时限是法律规定的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权和就业权的体现。而病假是指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致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间,如果病假时限超过了医疗期时限,那么超过部分将得不到法律规定上的优惠,并且公司可不再支付其医疗期的工资,并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一、法律规定医疗期(病假)的天数,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即:
实际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月)
十年以下 5年以下 3
十年以下 5年以上 6
十年以上 5年以下 6
十年以上 5-10年 9
十年以上 10-15年 12
十年以上 15-20年 18
十年以上 20年以上 24
二、医疗期的计算
员工享有的医疗期不是以劳动合同的期限来限制的,也不是以年度来限制的。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具体为:
(1)医疗期3个月的,按照6个月的内累计病休的时间计算。即某一员工,如果有3个月的医疗期,那么从他病休当日开始六个月内其医疗期为3个月,以此为周期计算医疗期。
(2)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7)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医疗期计算从病休的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0年3月5日起第一天病休,那么,该员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到9月5日之间确定,再次期间病休三个月视为医疗期满。其他的依此类推。
三、医疗期内的待遇。
(一)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但是如果员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单位仍可解除与医疗期的员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医疗期内享受的工资待遇。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3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因此,如果是深圳的员工,其在医疗期的待遇最低是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按此计算下来的医疗期工资若低于最低工资的80%,按最低工资的80%计算医疗期工资。
(三)医疗期内(满)身体恢复健康后的待遇。
1、回单位上班。
2、被单位解雇。如果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单位有权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四、病假期限超过医疗期可能出现的后果。
医疗期满后如果病假期限超过了医疗期,那么超过部分单位有权不再对之支付工资,并可以解除与之的劳动关系。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为一至四级劳动伤残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关系,享受退休待遇。《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八条规定: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