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专题财务报告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的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整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的报送频率和时间。
第二十三条 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由以下各部分内容组成:
(一)交强险业务基本情况;
(二)管理层对交强险损益状况的分析;
(三)交强险损益表(附件3);
(四)交强险经营费用明细表(附件4);
(五)交强险分部损益表(业务分部)(附件5);
(六)交强险分部损益表(地区分部)(附件6);
(七)交强险专属资产和专属负债表(附件7);
(八)报表附注;
(九)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交强险业务基本情况包括公司获得经营资格的时间、公司为保证交强险的准确核算采取的措施、报告期经营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管理层对交强险损益情况的分析包括管理层对报告期交强险业务结构、收入和赔付情况、费用结构(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分析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报表附注包括:
(一)会计政策和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其影响;
(二)资金管理方式和投资收益的分摊方法,包括资金是否单独运用、资金没有单独运用时投资收益的分摊方法和分摊计算公式;
(三)重要报表项目的明细;
(四)保险公司报告期内发生和累计发生的实际垫付以及以承诺支付方式垫付的抢救费用金额及追偿情况;
(五)或有负债等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两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一)各项费用的认定结果及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是否与公司向保监会的备案一致,共同收入、共同费用的分摊结果是否准确、合理;
(二)交强险经营损益、专属资产、专属负债的核算和表达是否公允。
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关注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财务核算系统是否能满足交强险单独核算的要求以及业务系统数据和财务核算系统数据是否定期核对并能保持一致等问题,并发表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