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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3-01-12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0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33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2
1217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31日起施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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