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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3-03-22    作者:孙新律师
一般来说,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是建筑产品的直接生产者,因此,承包人应当对自身过错造成的工程质量负有直接和最终的责任。但在有些情况下,发包人对建设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亦存在过错,故其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在下列情形下,发包人应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一、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本身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肢解发包建设工程;
四、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五、将建设工程直接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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