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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民法重点:雇主责任
发布日期:2013-03-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人赔第9条)

  1、适用范围:非法人企业及个人的雇员(私营、三资、个人合伙、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雇工)

  2、责任性质:无过错责任

  3、何为雇佣活动?

  (1)有雇佣关系:长期提供劳务并获得报酬。

  (2)两种雇佣活动:

  A、从事雇主授权、指示范围内的活动。

  B、虽超出雇主授权,但客观上表现为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

  4、雇员在故意、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二、雇员工伤的雇主责任(人赔第11条)

  1、适用于狭义的雇佣关系;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注意此雇佣活动与雇员侵权雇主责任的区别。

  3、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伤害的,雇员可以向第三人求偿,也可向雇主求偿;雇主可向第三人追偿。

  4、建设工程工伤中的特殊情况:发包方与分包方与雇主的连带责任。

  5、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受工伤的,不能依雇主责任向用人单位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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