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是夫妻 离婚分割共享有
一中年男子娶了年龄相仿的女士,因夫妻关系不和仅1年多双方自愿离婚,离婚后因女方提出分割共同房产双方未果,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支持黄女士及其女儿的诉请,男方韩先生分配的拆迁房屋双方共同所有。
不惑之年韩先生家住郊区,由于父母去世较早使他个性非常内向,住的也仅30平米的一室户租用公房,并每月收入1600余元,因此使老实巴交的韩先生过了青春之年还一直单身。
2008年3月,韩先生经介绍,认识了市区一位年龄相仿的“的姐”。这位黄女士五年前由于丈夫有“外遇”而离异,独自一人带着女儿生活。如今女儿在读高中,现在想找一个老实的男人过下半辈子。双方见面后都十分满意,韩先生为了相亲特意购置新衣服,黄女士觉得韩先生忠厚老实也较顺心,并不嫌弃小屋,认识不到两个月就登记结婚了。
黄女士因职业关系,开出租车赚钱比韩先生多,工作时间虽然“做一休一”,但她觉得很忙。除了要照顾在市区的女儿生活和读书外,还隔天到松江给韩先生洗衣做饭。韩先生对妻子也很体贴,黄女士平常上班开车很辛苦,经常帮她按摩、泡脚等。黄女士想今后在郊区生活下去不错,就要求将自己和女儿的户口也签入韩先生家中,韩先生认为这是黄女士打算和自己白头到老的表现,满口答应,夫妻关系很好。
2009年底,韩先生居住的老屋要拆迁了,能拿到41万多。韩先生与妻子黄女士商量后,在第二年5月用这笔钱加上共同出资,重新购买一套两居室的房屋,并和黄女士一起搬入新居共同生活。2009年中旬,两人生活才一年多,黄女士感觉这样来回跑太累,另一个原因韩先生非常内向不大说话,而黄女士性格开朗,两人话不投机。因此黄女士提出每周1天到韩先生处,另外几天由韩先生到市区,让他多走走接触社会了解世面。
但是人的性格是很难改变的,反而韩先生多疑了。感觉黄女士变了,不再像婚前和婚处那样体贴温柔,有时韩先生打手机两人说不上三句话。就此他们仅一年多时间夫妻关系开始不和,并经常吵闹,2010年春节之后,黄女士连续二个月都不回家,韩先生也不去看她,两人一犟一梗都不愿让步,夫妻关系弄得很僵。
韩先生认为,黄女士不回家没把他放在眼里,韩先生也就心灰意尽了,同时产生要与黄女士离婚的念头,韩先生想反正没有财产上的纠葛,拆迁的新居产证上写的也是韩先生一人名字。同年6月,当在电话中谈到离婚的事黄女士表示同意,因此第二天两人就去民政部门领了离婚证。
虽然离婚了,但事情又来了。不到半个月法院的一纸传票却打破了韩先生平静的生活,原来是黄女士和她女儿将韩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韩先生拆迁置换的房屋是韩先生与黄女士和她女儿三人共同共有。
黄女士和女儿认为,老房子拆迁时,韩先生与黄女士尚未离婚,黄女士和女儿的户口也在老房子中,且是和韩先生一同居住在公房内,他们应当与韩先生享有等额的动迁权利,现在韩先生将新购买的房屋擅自登记在他一人名下,侵犯了她和女儿的合法权益。因此在2010年10月,黄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韩先生新购的房屋属三人共同共有。
韩先生认为,黄女士与他结婚后很少来家中居住,虽然结婚一年多,共同生活的时间加在一起不到2个月,而且房产证上写的是韩先生一人的名字。因此要求法院驳回黄女士和其女儿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韩先生被拆迁的房屋属于租用公房,拆迁时是按户进行补偿安置。拆迁人给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结婚、出生可以不受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房屋拆迁时,韩先生与黄女士确实尚未离婚,可以作为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故黄女士对韩先生新购房屋确实享有权利。至于黄女士的女儿是否在房屋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法院认为被拆迁房屋只有一间卧室,黄女士的女儿作为成年人与父母长期居住一室的可能性极小,况且她在市区读书。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方美玲 胡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