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高先生与谢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多年。婚后由于感情不和,现谢女士要求起诉离婚,对于感情问题双方没有争议,但是对于房产问题发生了争议。现在高先生和谢女士婚后一直居住的住房要拆迁,那间房屋是产权房,产权人与户主都是高先生父亲的名字,高先生的父亲在他们婚后不久就去世了,谢女士的户口并没有落在那套房产的名下,自从准备要与高先生离婚时起,谢女士就搬出去与自己的父母同住了。现谢女士要求自己对此套被拆迁的房屋也要得到相应的份额?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此案例涉及到这间房屋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对此房产应该如何分配的问题?
(一)首先被拆迁人能够取得拆迁补偿,被拆迁人指的是房屋的所有人。本案例中房屋的所有人是高先生的父亲,那么,高先生的父亲去世后,该房屋应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二)高先生的父亲是在谢女士结婚后去世的,同时户主上的名字表明在拆迁时遗产并没有进行分割。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高先生所继承的这间房屋应该算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该看做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这间拆迁的房产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