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考民法:民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有效。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民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有效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2013司考民法辅导之合伙
2013司考民法辅导之监护
2013司考民法:宣告失踪
2013司考民法:民事法律关系
|
概 念 |
构成要件 |
民事行为成立 |
指符合民事行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
一般成立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即行为的内容。 特别成立要件:某些具体民事行为的成立,还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行为,标的物的交付)。 |
民事行为生效 |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指民事法律行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开始发生具体的作用,即当事人已经享有实际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实际意义上的民事义务。(按民法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即合法、有效) |
① 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即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②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成立的民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见下栏) |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 |
是法律对当事人实施的行为的一种肯定性评价,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具备法律强制力,可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
⒈ 实质要件。 ① 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② 意思表示真实(两层含义:意思表示自愿;意思表示一致)。③ 标的合法。④ 标的须可能和确定。 ⒉ 民事法律行为须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