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考民法辅导之民事权利客体。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小编整理出民事权利客体的复习笔记,供大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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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民法: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① 物。物权关系的客体是各种物。② 行为。债务人的作为和不作为是债权的客体。③ 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也可为债权的客体。④ 权利。权利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必须是财产权利(例外企业的名称权);须是可转让的财产权利;须是法律规定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权利。⑤ 非物质利益。人身权的客体为非物质利益,亦称精神利益。
二、物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民法上的物,是存在于人的身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法律特征:① 存在于人身之外;② 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③ 能为人们所实际控制和支配;④ 以有体物为限。
物的分类:① 以物能否移动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分为:动产和不动产。② 据物的流通性,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③ 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特性或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可分为:特定物、种类物(区分意义:正确确定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有助于正确判断债务是否已经适当履行;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④按物是否能分割,及分割是否损害其用途和价值,分为:可分物、不可分物。⑤ 根据物经使用后的形态变化,物分为:消耗物、非消耗物。⑥ 根据物的从属关系,可分为:主物与从物。⑦ 原物与孽息。⑧ 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三、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及其意义
物,按其能否移动及移动是否损害它的价值为标准,分为:①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
不动产包括:① 土地。即一定范围的地球表面,以及地面上空及地下。② 地上定着物。即继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易移动,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定着物成为不动产须具备两个条件:继续附着于土地,使其移动会损害其价值或功能;具有独立的经济目的,以至不被认为是土地的一部分。③ 不动产的出产物,在与不动产分离前,其性质为独立的不动产。
定着物作为独立的不动产与建筑物所使用的土地,分别为两个不同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客体,即建筑物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
⒈ 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采用的是房地产登记公告制度,即不动产物权及权利人的确定,以国家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为准。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则是当事人对特定动产的占有,即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谁实际占有动产,谁就被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同时,对少量重要的、流动性大的特殊动产,法律也采用登记注册的公示方法。
⒉ 物权设定及变动的形式不同。
不动产的物权设定及变动,须采用登记的方式;动产物权的变动,在一般采用转移物的占有的方式,即交付。
⒊ 物权的类型不同。
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以不动产为限;动产质权、留置权以动产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