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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
发布日期:2013-03-14    作者:连会有律师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其它类型车辆产品需要标示VIN时,其生产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第七条 申请WMI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WMI的企业应向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填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中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符合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及车辆生产准入条件的相关证明;
  (三)获得国家车辆生产许可的情况说明;
  (四)企业实际生产条件、生产情况说明;
  (五)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类型及年产量的说明;
  (六)车辆品牌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现场审查前还应依据《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九条 工作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之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企业符合第七条规定、申请材料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工作机构应受理其申请;
  (二)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应在三日内告知申请企业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
  工作机构受理或不予受理企业申请,都应出具加盖工作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要说明其原因。
  第十条 受理企业申请后,工作机构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一条 工作机构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专家组的现场审查报告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专家现场审查时间除外)提出审查意见。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企业,工作机构为其分配WMI,并发放《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证书》(以下简称《WMI证书》。
  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申请企业,不予分配WMI。工作机构应出具书面凭证,并说明其原因。
  第十二条 车辆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时,应按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或确认WMI,经工作机构确认后,进行备案或备案及换发《WMI证书》。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企业的注册地址发生改变的;
  (三)企业生产的产品类别变化或增加、减少的;
  (四)企业生产产品的品牌改变、增加或减少的;
  (五)企业的其它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三条 永久终止车辆产品生产的或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撤销生产许可或取消生产资格的车辆生产企业,经工作机构确认后,撤销原有WMI,《WMI证书》同时作废。
  第十四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进口车辆产品,其车辆生产企业或销售商应将其使用的WMI向工作机构备案,提交WMI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准予进口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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