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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淑华诉X素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3-03-14    作者:刘俊律师
X淑华经乐山市居安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居间介绍,于2007318日与X素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协议载明:X素容将自己坐落于中心城区滨江路南段8821单元31号的房地产(建筑面积:52.63平方米,房产证号:乐山市房权证私房字第50829号)以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X淑华,X淑华分三次付款(第一次付款50000元,第二次在X素容交房时付款45000元,第三次在X素容将房产证、土地证过户给X淑华时付款5000元)等内容。
   合同签订时X淑华依约向X素容支付了50000元,2007715X素容将房屋交付给X淑华使用,并交付房产证,X淑华于同日支付X素容购房款45000元。从此,X淑华一直居住使用讼争房屋。时间来到2010年,时逢乐山市政府开展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X淑华所购买并居住的房屋也在当年拆迁改造还房之列。按当时的棚改政策,讼争房屋可以还一套面积相当的新房,适当增加面积的,可享受优惠价格购买。当时乐山的房产价格增长迅猛X淑华所购房屋已经获得很大的升值空间。20104X素容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后,原本是要配合过户给X淑华,但当得知房改信息后,遂后悔房,先是要求X淑华提高购房价格才会办理过户手续,后来干脆不理睬X淑华,甚至说房子不卖了,要退X淑华的购房款,自己要与政府拆迁办签订拆迁协议等
    X淑华是一名破产企业的退休工人,将一生的积蓄用来购买讼争房屋,本来遇到政府棚改的惠民政策,心想这下可以住上新房子了。但是因为房屋还没有过户,如果X素容不房子并退还X淑华95000元的话,这点资金不可能在乐山再能买到条件相当的房子。X淑华于是焦急万分、四处求助,经人介绍,找到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委托刘俊律师代理诉讼
    我接受委托后,发现近期此类案件比较具体代表性。合同当事人往往利用物权法中关于物权以登记为准的规定,在产权(双证)未过户时,抬高要价或者干脆撕毁合同不予履行。这种行为不仅有悖社会道德,而且也不法律规定。结合该案又涉及政府棚改工程,时间紧迫,在详细了解案情、收集证据研究相关法律后,我代理X淑华及时于2010118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诉讼请求为:一、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二、判令X素容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协议》,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三、诉讼费由X素容承担。
    在诉讼中,我及时的向法院申请房产中介乐山市居安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当时的交易情况。进入法院诉讼一个星期后,原告X淑华收到被告X素容寄来的由其律师代书的<解除《房地产买卖协议》通知书>,我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及时的回函驳斥了对方的无理请求,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应诉。之后,通过调查取证还查明,2010924日,被告X素容在乐山《三江都市报》上刊登《房产证遗失声明》,实际上该房产证早在交房时就给了原告。
   一审诉讼中经过多番的较量,包括法庭上的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之后201138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支持了原告X淑华的诉讼请求。
   X素容不服一审判决,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中,我也作为X淑华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2011427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X素容甚至还不服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申诉程序中,X淑华也委托我代理参加诉讼。经过漫长的申诉诉讼程序,201261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 X素容的申诉申请
   至此,本案得以尘埃落定,X淑华终于可以安心的享有自己的新,安享晚年,作为代理人,我也感欣慰,因为正义得伸张,法律保护了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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