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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民法:民事法律关系
发布日期:2013-03-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司考民法: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司法考试民法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民事法律关系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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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民法:民法的基本原则

2013司考民法:民法的本质

2013司考民法:民法的调整方法

2013司考民法: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① 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② 大多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既具有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当事人自己的意志。③ 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④ 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法律强制力。⑤ 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法的规定而产生,适用民法的调整方法和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⒈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主体的种类:自然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特殊场合下的国家。

⒉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① 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意志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即为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本质:任何权利都必然体现、实现和维护主体的一定利益;主体的利益,总是可以通过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来主张、实现和维护。主体意图实现一定利益的意志,取决于法律对一定合法利益和意志的承认、保护和限定。

② 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特征:限定性(民事义务是义务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限度);强制性(民事义务对义务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义务只能由权利人加以免除)。

⒊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某种民事权利;某种民事义务。

三、民事权利

◎ 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意志获得法律上的效力。

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 民事权利的主要分类(略)

  四、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民事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义务的分类:① 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分为:法定义务;约定义务。②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分为:积极义务(作为义务);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法律敎育 网 

五、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特征:

① 民事责任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为前提。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② 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加害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受害人)的损害为主要目的。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的、私人间的社会关系,即私的关系,按照平等原则的要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侵犯对方权利时,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同样的不利后果 ,以使受损害人被破坏的平等地位得到恢复。

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受害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免除对民事违法行为人的追究。

③ 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由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决定)。

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和免责条件;对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等等,当事人也可以协商。

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的区别。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主动承担和被动承担的方式,主动承担法律责任者,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民事责任分类:① 按责任发生根据,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如拒绝返还不当得利产生的责任,或被管理人拒绝补偿管理人的损失而产生的责任)。② 按有否财产内容,分为: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③ 按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分为:无限责任、有限责任。④ 按承担责任的主体的人数,分为:单独责任、共同责任。共同责任又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⑤ 按责任的构成,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① 《通则》的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②《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执行定金罚则等。

六、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根据民法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民事法律规范,是确认民事法律事实的依据;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具体原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是民事法律事实必然导致的结果。

民事法律事实的作用:使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

⒈ 事件。即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主要有:不可抗力;时间的经过;人的出生和死亡。

⒉ 行为。即是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包括:

① 事实行为。即法律仅凭行为所产生的一定事实而直接赋予其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主要包括: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民事主体进行的生产、创作、发明创造等活动)。

② 民事行为。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实施的、试图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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