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民事法律关系。本文中,小编整理了司法考试民法中民事法律关系部分的名师讲义,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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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可按不同标准分类如下:①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分类标准: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内容)。②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义务主体是否特定)。③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是否只有一组权利义务关系)。④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是否因违法行为而成立)。⑤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能否独立存在)。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因素。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1.主体。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四类:①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②法人。③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司等。④国家。
2.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保护权利、义务、风险、权能、法律约束等,但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
3.客体。指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同的:①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和权利。②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格利益(生命、健康、肖像、姓名等)③身份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身份利益(同居、忠实、抚养、赡养、扶养)。④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创造性智力成果与工商业标记(作品、技术方案、标记)(见【例3】、【例4】和【例5】)。⑤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见【例1】和【例2】)。
【例1】甲学校与乙教师签订独家授课合同。①该双务合同的客体是甲的给付与乙的给付。②甲的给付为作为:支付课酬。③乙的给付包括作为(授课)和不作为(不得在其他机构讲授类似课程)。④乙向甲的给付(授课;独家)只有客体(标的),却没有标的物。⑤甲向乙的给付既有客体(支付报酬的行为),又有标的物(Money)。
【例2】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汽车一辆,价格30万元。①该合同的客体是甲交付汽车并移转所有权的行为,以及乙支付价款并移转所有权的行为。②汽车不是合同的客体(标的),汽车是标的物。③标的(客体)≠标的物。④给付=行为。给付,指义务人有目的增加对方财产的行为。
【例3】甲创作一幅国画《冰冰出浴图》,这幅画是物,为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这幅画所承载的构图、色彩,笔法等所形成的"有独创性的表达"(expression)是"作品"(work),乃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因此,甲将该画出卖给乙并交付后,发生如下法律效果:①乙取得该画(作品载体)的所有权;②乙取得该作品原件(不包括复制件)的展览权;③这一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复制件的展览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著作权依然由甲享有。
【例4】甲创作一幅国画《冰冰出浴图》。乙在欣赏这幅画时,不小心撕毁了这幅画。①被撕毁的画,仍然是物,是甲所有权的客体。②但甲创作的作品却未被撕毁,作品是无形财产,是不可能被撕毁的。这个不能撕毁的作品,是甲著作权的客体。③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甲有权请求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侵权之债,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即甲请求乙赔偿损失的行为。
【例5】辉瑞公司获得药品"伟哥"的专利权。①专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这一发明的技术方案(scheme),即权利要求书(claim)描述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所构成的完整技术方案(发明专利patent)。②辉瑞公司生产的一颗颗药丸是物,为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真题研习】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年·卷三·1题)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答案】C
三、民事法律事实(★★)
1.概念与类型。民事法律事实,指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2.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下列"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
好意施惠关系的法律效果:①不产生合同关系(不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②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好意施惠关系中,另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发生时,仍可成立之债)
【真题研习】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05年·卷三·22题)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答案】D
(2)法外空间。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人的活动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在中国大陆,婚约(订婚)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与婚约相关的问题是彩礼。须注意: "支付彩礼"的性质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当然是民事法律事实。支付的彩礼应如何处理呢?原则上,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但是,《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了三种例外,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赠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宜适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结果的,故被定性为"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见【例6】)。
【例6】甲与乙非婚同居期间约定,乙应按时服用避孕药。乙想生个小孩,借以"拴住"甲,便暗中停服药物。乙生下小孩后,甲与乙分手。乙代小孩起诉,法院判决甲支付小孩抚养费。甲则以乙违反约定给自己带来损失为由,诉请乙赔偿自己所支付的抚养费。①法院认为,甲与乙的约定涉及到"最为隐秘的个人自由领域",该领域不容合同法介入,即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合同关系。②甲、乙的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构成合同,甲无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③此为德国著名判例,具考查可能性。
【真题研习】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06年·卷三·1题)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C
四、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
1.形成权。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1)形成权的类型。第一大类是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分为两小类:①债法上的形成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合同法》第47、48条)、(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47、48条)、(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选择之债中债务人享有的)选择权、法定抵销权(《合同法第99条》)、债务免除权、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及其他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合同法第171条》)、(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合同法第403条》)。②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典物回赎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物权法》第99条),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01条) 。
第二大类是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分为两小类:①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法》第20条)、继承权抛弃(《继承法》第25条)、受遗赠权抛弃(《继承法》第25条)、遗产分割请求权。②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婚姻法》第11条)、离婚请求权(《婚姻法》第32条)、收养关系解除权。
须注意:形成权还有另一种分类:①单纯形成权。指无须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绝大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权。②形成诉权,又称间接形成权,指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的形成权。例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权或者解除权(《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
【概念辨析】 【离婚请求权】VS【形成权】①形成权的作用(或特点)在于,依照形成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②可问题是,在离婚诉讼中,我们发现,当事人一方起诉离婚时,法院有时候判决离婚,有时候却判决不准离婚。这样,是否离婚,就不是起诉离婚的一方说了算。可是,为什么民法通说认为离婚请求权是形成权呢?③答案在于:"离婚请求权"与"离婚的诉讼权利"是不同性质的权利。④根据《婚姻法》第32条,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任何一方起诉离婚的,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判决离婚。折这就没有商量的余地,属于起诉离婚人一方说了算的权利。⑤不同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即使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任何一方均不享有离婚请求权(民法上的实体权利,属于形成权),但任何一方仍享有"起诉离婚的诉讼权利",一方起诉后,若法院察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离婚请求权不成立,自然判决不准离婚。⑥That's why!
(2)形成权的特点:①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②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形成权行使时,相对人处于容忍形成行使之法律效果发生的法律地位,谈不上相对人负有何种法律义务。记住: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③形成权具有从属性。形成权须依附于基础法律关系,不能与所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移转。例如,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得脱离该完整合同关系而存在(【例7】)。④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均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形成权属于一方说了算的权利,无需经对方同意即可生效,但须向对方作出)。⑤行使形成权可采用明示、推定、单纯沉默的方式。
【例7】甲因遭受乙的欺诈,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房屋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①若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丙不能享有撤销权,因为,此时仅债权转让,基础法律关系未移转。②若经乙同意,甲将其对乙的债务转让给A。A不享有撤销权。③若经乙同意,甲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丁。丁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因为此时基础法律关系均发生移转。④形成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其赖以产生的完整的基础法律关系。
【例8】甲授权乙以代理权,乙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①使用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的事实,应就代理人的情况作出判断。②假设乙发生了重大误解,或者假设乙遭受了欺诈、胁迫,享有撤销权的是甲,而不是代理人乙。
(3)形成权的行使:①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需要注意:个别形成权不适用除斥期间,例如: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②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作为例外,如果条件的成就与否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附有条件或者期限。例如,解除权人甲向乙表示:"乙不于3月3日之前付清拖欠的房租,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届时解除"甲行使解除权时所附的期限明确,不至于导致法律关系不确定的后果,有效。③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书面通知或者口头通知)和默示(推定或者单纯沉默)两种。
【概念辨析】 【形成权】VS【除斥期间】①并非所有的形成权均适用除斥期间。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都是形成权,但均不适用除斥期间。例如:夫妻甲、乙感情已经破裂,为了孩子,甲委曲求全,18年一直未提出离婚,到了第19年,甲忍无可忍,起诉离婚。甲的离婚请求权依然存在。②并非所有适用除斥期间的权利均为形成权。举其要者:(a)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但其适用的是债权请求权;(b)《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回复请求权,属于请求权,但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c)《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不是形成权,但适用1年和5年的除斥期间。
(4)下面两种权利不是形成权:①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出题人采用折衷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综合性权利(包括请求权能与形成权能),不属于形成权。②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合同法》第47、48条),因为催告不会直接引起权利的变动。
【真题研习】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03年·卷三·34题)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答案】ACD
【真题研习】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05年·卷三·58题)
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
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
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答案】BD
2.抗辩权。抗辩权,指虽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拒绝履行,亦即对于他方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
(1)抗辩权特征。①抗辩权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约定的抗辩事由,仅产生合同上的抗辩,不属于抗辩权。②抗辩权的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通俗地说,行使抗辩权的功能在于:"我承认你对我有请求权,但依据法律规定,你的请求权暂时或者永远对我不起作用"。③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不安抗辩权属于例外,不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条件)。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请求权和抗辩权是矛和盾的关系。
(2)抗辩权的类型。分为两类:①一时性的抗辩权,主要有五种: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混合担保时)债务人以自己财产提供物保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物权法》第176条)。②永久性的抗辩权。我国仅有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有些国家规定,对通过侵权行为取得的债权可以行使永久抗辩权;债务人对赌债可以行使永久抗辩权。
(3)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之区别。
"抗辩权"不同于"狭义的抗辩"。 "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有效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经消灭)。"狭义的抗辩"包括:①权利未发生的抗辩。例如,主张合同未成立,因而对方不享有合同债权的抗辩;主张自己未侵权,因而对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抗辩。②权利消灭的抗辩。例如,主张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消灭的抗辩。
"狭义的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有二:①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之功能则在于否认对方的请求权。②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真题研习】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9年·卷三·1题)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答案】C
3.支配权。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1)支配权的范围。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均为支配权。
(2)支配权的特征:与请求权相比,支配权具有以下特征:①客体特定(至迟于支配权行使时客体须特定)。②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支配权的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③支配权的行使和实现具有直接性,通过权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实现,不需要外力介入,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力,即可实现。④支配权原则上均具有排他性。
4.请求权。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1)请求权的特征。与支配权相比,请求权具有以下特征:①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②请求权原则上不具有排他性。③请求权具有非公示性。请求权的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④请求权即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权能)。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但请求权也可以只是某项权利的内容,比如,请求权只是债权的内容之一,债权除具有请求权的内容以外,还具有给付受领权、解除权、撤销权、终止权等内容。
(2)请求权的范围。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须注意:请求权皆因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例如,债权请求权基于债权产生,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产生。但不能说所有的请求权皆因基础权利受侵害而产生。许多时候,虽产生了请求权,但基础权利并未遭受侵害。例如:甲、乙订立买卖合同。
还须注意:①人格权请求权,指人格权遭受侵害时,权利人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权利。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②人格权遭受侵害时,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属于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见【例9】和【例10】)
【例9】甲、乙是邻居。乙患有梦游症,8年来,乙隔三差五地在梦游中对甲实施侮辱与诽谤。甲因一心学习佛教,一直没有理会。到了第9年,乙还是如此,甲起诉到法院,请求乙停止侵害,赔偿损失100万元。①请求停止侵害,属于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此,甲请求乙停止侵害的权利能够得到支持。②请求停止侵害,属于人格权请求权,不以过错为成立要件。故乙虽在梦游中致人损害,头几次是没有过错的,但甲请求乙停止侵害的权利仍能够成立。③甲请求乙赔偿100万元,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原则上
以过错为要件,故若乙提出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则只能依照2年计算赔偿数额(自甲起诉前向历史的方向计算2年)。
【例10】夫妻甲、乙因感情不和分居长达8年,但并未离婚。分居期间乙和丙同居,恩恩爱爱、甜甜蜜蜜,羡煞路人。越明年,甲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乙和丙分手,并判决乙和自己同居。①甲请求乙与丙分手,对自己忠实,属于身份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成立。②甲请求与丙同居,属于身份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成立。③假设:甲起诉与乙离婚,并请求乙依照《婚姻法》赔偿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共计30万元。因配偶权遭受损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但婚姻关系的存在可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我国没有明文规定)。
【概念辨析】 【人格权请求权】VS【人格权遭受侵害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①人格权遭受侵害后,为了回复人格权人对人格利益支配的圆满状态,基于人格权生发的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请求权,性质上属于人格权请求权,其作用是为了使遭受侵害的人格权回复到圆满状态,这种功能就决定了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不以过错为成立要件。②人格权遭受侵害后,若权利人因此遭受了财产损害或者心理痛苦,权利人有权请求加害人赔偿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其作用是财产损害与精神痛苦已成事实,不能或难以恢复至侵害之前的状态,故责令加害人赔偿已经的金钱,予以补偿或抚慰。这种功能就决定了人格权遭受侵害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二)绝对权、相对权(区分标准: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绝对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是绝对权。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相对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请求权均为相对权
(三)既得权、期待权(区分标准:权利的实现要件是否齐备)
1.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全部齐备,由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绝大多数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2.期待权,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仅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公认的期待权有:①约定条件成就前,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利益;②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前,附生效条件或者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享有的期待利益。
【概念辨析】 【继承权】VS【期待权】①我国大多数教科书均认为继承权属于期待权。这是错误的。错误原因:抄错了。②德国法上有一个"后位继承制度"(注意:与我国的第二顺位继承权属于两码事情),其中的后位继承权属于期待权。我国无此制度。③在我国,继承权一定不是期待权,因为,基于继承权取得财产的期待与指望过于不确定,太不靠谱,且法律无任何保障措施,不具有权利的特征,因而不是期待权(见【例11】和【例12】)。
【例11】甲(81岁)的汽车被乙过失损坏。甲因年老体衰,加之甲一贯超然物外,不以物喜,不以己悲,遂未予理会。甲的儿子丙(39岁)气不过,以自己的继承权遭受侵害为由,起诉乙。①继承权是一个虚幻的概念。在《继承法》上,你找不到支持乙的请求的请求权基础。别的地方也找不到。②甲死亡之前,法律对丙继承甲之财产的指望不提供丝毫的保障。没有法律保障的指望,不是权利,也不是期待权。③在诉讼中,乙只需对丙讲一句话,即可一语道破天机,揭示继承权非期待权的原由:"别太乐观!别!你指不定死你爸前面呢!"
【例12】甲、乙约定,若乙通过司法考试,甲赠与乙汽车一部。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了公证手续。①甲、乙的赠与合同附生效条件。乙未来享有的请求赠与的权利属于期待权。②原因:《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③假设:甲为了免予承担赠与义务,在考试前将乙锁在屋中,未能参与考试。则应当认定所附条件已经成就,甲负有赠与的义务。法律对乙取得赠与的期待提供了相当程度的保护,所以,乙的这个受法律保护的期待属于期待权。
(四)主权利、从权利(区分标准:能否独立存在)
1.主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例如:需役地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为主权利;地役权为从权利。再比如:主债权为主权利;担保物权、保证债权为从权利。
(五)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区分标准:权利标的属性)
1.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标的的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可以转让、抛弃和继承。
2.人身权,指以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标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大多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和继承。
3.综合性的权利,指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的权利。包括:①著作权;②继承权(有争议);③社员权(如股权、合作社的社员权)。
【真题研习】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04年·卷三·1题)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答案】D
【真题研习】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年四川·卷三·1题)
A.抵销权属抗辩权 B.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
C.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D.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