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民事法律关系(2)
发布日期:2011-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题例】
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C•2005/三/1)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2.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储水量10万立方米,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月中旬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1万立方米,丁支付价款1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留,灌溉本村农田。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使秧苗损失5000元。丁村以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2万元方可修复。因缺口大水下泻,造成甲村鱼塘中鱼苗损失2000元。由于发生上述情形,乙村欲将其30%份额转让给庚村。
问: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属于形成权。抗辩权是指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如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