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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法律关系名师讲义(2)
发布日期:2011-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由民法规范所确定的,包括:

  (1)在法定范围内有权决定为或不为一定的民事行为;

  (2)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性质有权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或不影响权利的实现;

  (3)当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法院给予保护。

  2. 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民事权利的对称,权利的实现往往须借助其他人义务的履行。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了实现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而使自己的意志受到限制的状态,即民事主体一方为满足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或不影响其权利的实现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包括:

  (1)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或不影响其权利的实现;

  (2)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是限制在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对超出上述范围的要求,义务人有权拒绝;

  (3)民事义务是受法律约束的,民事主体不履行其所承担的民事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所谓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它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通说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四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以及人身利益。

  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各有其具体的客体。例如,土地所有权关系中,客体是土地(物);名誉权关系中,客体是名誉(人身利益);买卖合同关系中,客体是双方的给付(货物或价款)行为;权利质押关系中,客体是权利(如股东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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