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交通事故交警调解时间,期限,参加人等法律规定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交通事故调解,什么时候申请交通事故调解比较好?有没有时限限制?律师具体分析如下:
一、交通事故调解产生的前提:1、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2、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3、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二、申请交通事故调解的时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三、交通事故调解开始的时间: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四、交通事故调解的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五、交通事故参加人包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注意事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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