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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调解处理的条件、期限?
发布日期:2012-07-18    作者:连会有律师
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调解处理的条件、期限?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由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须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二是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
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调解,则公安机关不予调解。如果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2、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4、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5、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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