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的权利、义务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的规定,表演者应履行取得许可和支付报酬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表演者享有以下的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取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取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像制品,并获取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取报酬。
前述第一—二项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第三—六项的权利保护期限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首次演出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表演者按第三—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保定律师连会有,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