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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工资虽付 仍需赔偿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3-03-11    作者:董作义律师律师
   在一些老板看来,只要有给员工发薪水,签不签劳动合同并不那么重要,甚至认为这样对双方都无约束,员工干不长可以随时走人。殊不知,这样做的后果极有可能陷入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窘境。2月20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经法院调解,陈某向他曾经的员工黄某支付了8000余元。
   黄某今年30出头,2010年10月,他开始在陈某创办的木门加工厂里干活。陈某的加工厂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去年8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结清工资款。此后黄某认为陈某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陈某支付双倍工资。协商无果后,黄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12月,经过劳动仲裁裁决,陈某支付黄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万余元。对此,陈某觉得很憋屈,他认为自己在和黄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已经结清工资款,凭什么还要再付呢?今年1月,陈某不服劳动仲裁,一纸诉状将黄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其不须向黄某给付2万余元。
   庭审中,陈某认为自己与黄某之间的一份协议书,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只是在与黄某解除劳动关系并结清相关款项后,双方当场撕毁了协议书,所以他们不存在劳动争议。作为个体工商户也不可能像企业那样有完善的劳动合同和管理制度。
   黄某并不认可陈某的说法,他称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协议,但是承认当时和陈某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经结清工资。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同意进行调解,虽然对于协议书是否存在双方存在意见分歧,但最终双方还是达成了调解协议,陈某自愿给付黄某8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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