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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核准权
发布日期:2013-03-08    作者:连会有律师
河北保定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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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我国刑法对死刑核准权的规定,表明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适用的慎重态度。但19979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指出:鉴于目前的治安形势以及及时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有必要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继续授权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这一司法解释对刑法规定的死刑核准权作了授权性规定,因此,我国目前除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罪和外国人及港澳台人犯罪以外的大多数犯罪的死刑核准权实际上均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20061031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中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死刑的核准权于200711日以后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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