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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学生犯罪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3-03-08    作者:徐敬武律师
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如果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下面是几个真实的案例:
1一个是发生在2002年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2002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买来未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灌入一点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同学的课桌上,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同学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只是想让同学吃了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后该同学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同样是2002年发生的一个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某中学的学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该中学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敲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3再就是一个发生在2001年夏天的案例:杜某十四岁,成绩一直很好,他在暑假里,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某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李某出手大方,经常带杜到网吧、游戏室等地方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着李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李某就对杜说:“我们现在没钱玩了,要玩就必须搞钱”,他们一合计杜某决定到一个他认为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杜某带着李某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时闯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将该同学打成重伤。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将李某和杜某等人抓获归案。到了91号,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后悔呀。”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
4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5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600二年七月的一天晚上,某中学三位同学乘门卫不注意,悄悄溜进学校,直奔某班教室。一名同学对着教室门先踹了几脚,然后另两名同学接着踹,将教室门板踢下一块,三人乘此钻进教室,又开始毁坏其他东西,后扬长而去。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2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名同学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7李某(男,19)、王某(男,19)、徐某(男,15)预谋绑架某乡中学生刘某、张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现金。于20055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王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预先到达某乡大桥东头第三泻洪口处,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电脑游戏为由将刘某(男,16)、张某(男,15)从家中骗出,当三人走到西大桥东头时,徐借口说去桥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钱,将被害人骗至西大桥东头第三个桥墩处,这时躲在桥墩处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将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铁棍猛击刘头部数下,刘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刘的脖子勒住,约一分钟后见刘不动了,又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打倒,认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离现场。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给张某家打电话索款,要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分析:李某、王某和徐某预谋实施的是绑架罪,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这种类型的绑架罪实质上包含两种具体的行为:一为绑架行为,二为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这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均可构成独立的犯罪,即一般情节的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够法定年龄,所以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徐某案发时的年龄为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其不应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让我们每一个同学自尊自爱,遵规守纪,做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专抢谈恋爱男女生 西安青少年犯罪呈七个新趋势
在校学生犯罪大幅增加,犯罪年龄每四年下降两岁,团伙犯罪暴力抢劫趋多,作案手段“成人化、凶残化、智能化……”
一家重点大学职业培训学校学生张某等6人组织的“小团伙”,专门对西安市高校谈恋爱的男女生进行抢劫。他们虽然只有十五六岁,但每次作案前均有严密分工,给社会治安造成恶劣影响。前不久,该团伙成员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
近年来,像张某这样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一项来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的最新统计显示:从1997年到2001年上半年,青少年犯罪案件占整个刑事案件的比例由055%上升至95%,犯罪人数比例由原来的04%上升至155%,两项统计分别增长17倍和38倍。而青少年犯罪年龄却逐年下降,从1998年至今,青少年作案平均年龄下降了2岁,由176周岁降为157周岁。
816,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田引利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与前些年相比,目前青少年犯罪从年龄、群体、作案方式、手段等方面出现了七个新的特点。”
———犯罪低龄化。几年前,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龄还在17岁以上,而今年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龄却只有157岁,一些参与抢劫案的未成年人才刚刚14岁,一些刚满15岁的少年就已经参与过多次抢劫。
———在校学生犯罪人数大幅增加。问题尤为突出的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民办高中,管理较为松懈,学校、家长对学生的管理常常出现“真空”状态,学生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身旁却无人提醒约束、正确引导,最终走上歧途。
———团伙犯罪案件增多。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达23,占审结罪犯总人数的58%。青少年喜欢三五成群,在学校容易形成“小团体”,只要其中一人有犯罪意识,就容易相互影响,形成共同犯罪。
———暴力抢劫犯罪比例居首。据统计,近3年的青少年犯罪中,抢劫案件占到55%,盗窃案件占285%,其他案件占165%。
———作案方式“成人化”。青少年犯罪以往多属偶发性,作案前很少进行密谋。而近一年多来,大部分青少年抢劫案作案前均有严密策划、分工。
———作案手段“凶残化”。一些青少年犯罪不计后果,作案手段愈来愈凶,经常持刀抢劫打伤被害人,个别少年杀人后,还焚烧房屋毁尸灭迹。
———犯罪手段“智能化”、“高科技化”。一些青少年有意模仿电视、电影上的犯罪方法作案,还有个别青少年利用高科技手段,破译、盗用他人密码,窃取钱财。
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激增,也引发出一系列令人深思的问题。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一项统计显示:2001年上半年,该法院审判的39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中26人受暴力文化、色情影视的影响走上了犯罪道路,占总数的666%。长期从事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的专家指出,未成年人思想还不成熟、喜欢模仿,辨别能力差,容易受到不良文化、思想的影响,政府必须清理整顿文化市场,给青少年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家庭教育方式不当为青少年成长埋下隐患。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结的6人抢劫案中的张某,出生在陕北农村,是家里惟一的男孩,从小受到父母和4个姐姐的溺爱,上学期间每月家中给的生活费、零用钱近千元,外出游玩坐出租车每月就支出150元,长期挥霍无度。放假时,他身上的钱不多了,就产生了抢劫的邪念,于是走上犯罪的道路。
据了解,目前许多学校只重视分数,而忽略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大部分中学没有开设法律课,即使有的学校开设了,也多流于形式,学生没有真正学到法律知识。田法官建议,初中二年级以后学校就应该给学生开设法制课,组织学生接受“庭审教育”,参观看守所。在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设立模拟法庭,组织学生担任法官等,通过对现实案例的模拟开庭审理,让学生更直观地接受法律教育,感受法律的严肃性。
 
                                                            20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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