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民间借贷律师】:《法院调解书拒签也生效》
法院调解书拒签也生效
本报讯(记者汪文汉 实习生江俊杰)民间借贷逾期未还款,法院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借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10年6月,黄伟群向郭加兵借款人民币1.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从今年5月起每月还款人民币500元,但黄伟群今年来并未依约还款,后经郭加兵多次催要未果。
近日,法院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黄伟群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向郭加兵偿还借款1.1万元,若逾期偿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向郭加兵支付贷款利息。
法院还应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但黄伟群拒收拒签调解书,郭加兵于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说法】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罗钰林律师认为: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调解若干问题》的第13条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