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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和乘车人
发布日期:2013-03-05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第六十三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三)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四)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和抛物击车。
  (五)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六)通过铁路道口,须遵守本条例第四十四条(一)(二)(三)项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列队通行道路时,每横列不准超过二人。儿童的队列须在人行道上行进,成年人的队列可以紧靠车行道右边行进。
  列队横过车行道时,须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过。
  第六十五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座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二)不准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
  (三)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和长途汽车;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
  (五)乘座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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