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补偿金及解除劳动经济赔偿金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近日有当事人咨询笔者,因为工伤其被鉴定成六级伤残,后经过和单位协商,劳动者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赔偿劳动者各项补偿金24万,但是在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时,只笼统的提到补偿金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和工伤各项补偿金,但对于这两部分各自的组成部分没有明确规定各自份额。后在当事人领取赔偿金时,却被告知劳动者要缴纳约1万多的个人所得税,当事人不能够接受,由此咨询律师。
一、工伤赔偿金依法无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果没有死亡,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那么对于上述工伤补偿项目,到底应否交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文件规定: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应分情况予以交纳个税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是否应缴纳个税,国务院有若干规定,最主要的规定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由此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补偿时一定要注意税收问题,虽然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但需要提防用人单位以工伤赔付总额为名,在具体支付劳动者时又人为划出经济赔偿金由此加重劳动者的税收负担,从而使得其工伤补偿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