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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0-09-29    作者:孙新律师
 
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 康建龙律师
 
20091216日上午,作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德胜街道社区公益律,上午在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时,赵先生的一个劳动纠纷案例我认为可以作为一个经典案例和大家一起探讨。
 
案情简介:赵先生2003年,到一家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200910公司因经营方式转变欲与赵先生解除劳动合同,便找到赵先生并以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经协商赵先生也同意解除书面的劳动合同,公司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公司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当赵先生去公司领取经济补偿金时,发现少了2000元。赵先生不解的问公司是怎么回事?公司答复说少2000元是因为公司替你交纳了个人所得税。
 
赵先生问:公司支付我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解答: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对于是否需要纳税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赵先生所述其与公司的劳动纠纷情况分析,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了 “个人因与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还规定了“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过计算并参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分析看,赵先生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没有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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