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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亲自参与的腾房纠纷案件,民事上诉状(八旬父母被不孝儿子、儿媳轰出家门,老人状
发布日期:2013-03-01    作者:孙瑞岭律师
本人亲自参与的腾房纠纷案件,民事上诉状(八旬父母被不孝儿子、儿媳轰出家门,老人状告儿子、儿媳腾房) 
【代理律师】      特别声明: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本文当事人的姓名、住址均隐去,作者保留著作权。
【案情简介】:孙律师代理老人上诉到一中院,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最后当事人和解结案。这是上诉成功的经典案例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xxxx厂退休职工,现住天津市xx区xxxxx里xx号。
上诉人:x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xxxx厂退休职工,现住同xxx。
被上诉人: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xxxx厂退休职工,现住天津市xx区xxxxx里xx号。
被上诉人: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xxxxxxxx有限公司工人,住同xxx。电话:13xxxxxxxxx
第三人:天津市xxxx开发公司,住所地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电话:xxxxxxxx
上诉请求:
1、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0)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
2、 将该案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3、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10)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判决中存在庭审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特向贵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并予以改判。1、一审法院庭审程序严重违法。在5月21日第一次开庭过程中,经过法庭调查已查明二被上诉人于2003年以前居住于xx区xxxxx楼,2003年该楼拆迁后二被上诉人才暂住上诉人处、二被上诉人获得5万多元拆迁安置补偿款、具有腾房条件以及二被上诉人将二上诉人轰出家门之事实,但在6月22日第二次开庭过程中主审法官又重新进行一遍法庭调查,将第一次法庭调查中认定的事实全部推翻,主审法官的提问全部具有诱导性质,明显偏向被上诉人。同一事实进行两次法庭调查,得出截然相反的结果,何谈程序公正?
2、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xxx与二上诉人早先就居住于xx区xxxxx里xx栋xxx号房屋,其婚后娶妻生子亦随同二上诉人居住在该房内直至拆迁近二十余年”,这与事实不符,且被上诉人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xxx与被上诉人xx结婚时即搬出xx里xx栋xxx号房屋,二人到外面租房住。后来二人搬到xxx单位分配的坐落于xx区xxxxx楼伙单楼房居住一直到2003年。2003年该伙单楼房拆迁后二被上诉人才暂住上诉人处。以上事实有5月21日庭审中被上诉人的自认、上诉人庭审中的陈述以及被上诉人的哥哥xxx的录音笔录加以佐证,足以认定。从情理上讲,被上诉人新婚也不太可能愿意和二位老人住在一起,其分房后更不可能闲着不住。但遗憾的是,一审主审法官在6月22日二次法庭调查中再无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凭被上诉人一面之词即认定被上诉人和上诉人共同居住20余年,明显是歪曲事实。
3、一审法院认定二被上诉人不具备腾房条件,这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2003年居住的xx区xxxxx楼拆迁时,其曾与拆迁公司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获得5万余元的拆迁安置补偿款,这是在一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在此事实基础上一审法院居然认定被上诉人不具备腾房条件,实在让人不可思议。
4、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明确向法庭说明二被上诉人掌握着全部房门钥匙、二被上诉人曾对二上诉人辱骂并将二上诉人轰出家门这一重要事实,但不知什么原因一审判决书中并未提及该事实。
5、一审判决中认定本案诉争房屋xx区xx道xxxx号房屋系第三人天津xxxx开发公司为上诉人安置,因此上诉人对该诉争房屋应享有合法的占有权和完全的所有权,该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被上诉人对该诉争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被上诉人霸占上诉人之房屋,并将上诉人轰出家门的行为已对上诉人构成侵权,上诉人诉请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腾房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一审法院却以《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为依据,驳回了上诉人的腾房诉求,真是荒谬致极!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明显枉法裁判,极大的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因此请求贵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所请。
此致
天津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代理人:孙xx
                               2010年7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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