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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解读:融资租赁合同
发布日期:2013-03-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在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在于融资,而租赁合同的目的在于租赁。因此两个合同的权利义务很不一样。在考试中主要就是掌握融资租赁合同在权利义务方面的特点:

  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的:

  (1)出卖人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2)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3)三方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2、融资租赁合同虽具有租赁的性质,但其目的是融资:

  (1)租赁物是出租人为承租人的使用而特别购入的,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受到限制,在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如不因租赁物的灭失而解除合同。

  (2)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3)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4)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4、当事人约定租赁期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5、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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