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彼之矛破彼之盾、用庭审提问对方证人赢得九级伤残赔偿
一 、案情简介
张某系重庆垫江县农民,来沪务工从事厨师工作。张某于2012年12月11日进入罗城路天赐餐馆工作,该餐馆无营业执照,老板为田某。田某安排张某在饭店顶部改建的阁楼内居住,阁楼无固定楼梯,需要使用梯子上阁楼,因此阁楼和楼梯存在安全瑕疵。2011年12月30日23时,原告上阁楼的过程中,因梯子下部滑动,原告从梯子上摔下来受重伤。原告拨打“110”电话求助,“110”通知“120”将原告救助到医院。经诊断,原告系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髂骨骨折、头面部外伤。
张某仅治疗的费用都需要8万多元,田某支付了4000元医药费后,便拒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张某外来务工农民,收入原本就不高,还上有两老、下有两个小孩子,没有积蓄,医疗费只得向其弟弟、妹妹借款。病情稳定出院后,张某多次找田某,希望赔点款帮助解决困局,田某不予理睬。
二、承办经过
董军律师代理后,与张某做了充分深入的沟通,审查了仅有的报警记录单和医疗本证据。认为本案是雇主安保义务缺失造成身体健康权纠纷,本案最需要的证据是雇佣关系的证据和被单位安排在阁楼居住的证据,但是张某均无法提供。
在案件操作过程中,首先是需要有张某雇佣关系指向田某的证据,因为饭店没有营业执照,饭店不能直接和田某联系再一起,不能仅仅凭你受伤的地点就能直接认定雇主是田某。如果没有指向田某的证据,法院可能不会受理的。通过和徐汇法院立案庭法官沟通,证实了我的猜测,还是需要我们提供初步的证据。我将案件的整个情况,和法官陈述后,法官也表示理解,我通过曾经来餐馆拜访张某见过田某的张某老乡的证人证言作为初步指向性证据,才完成立案工作。
立案后,为了调查雇佣关系,我把田某和张某,约到派出所和凌云调解室,名义上是调解,实际上是希望能做个笔录,把雇佣关系给固定下来,但是派出所和调解室都仅作调解,不做笔录。我又到新接手店面的下家调查(该店发生事故后,田某就把店转给了下家),希望下家出具证明其店面是从田某手中盘来的,下家表示可配合法官调查。因此,和审理该案的陈怡法官陈述了困难,并向陈法官提出向接受店面的下家调查。幸好,开庭时,对方认可了雇佣关系。
另外一个担心的事情发生了,庭审中,田某拒不承认安排在店里阁楼中居住,并且说阁楼入口极其狭小,以前的老板阁楼用来堆放物品,自己经营时从未用过,连张某在里面住都不知晓。虽然,明知田某撒谎,但苦于张某没有证据反击。如果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是被告安排居住 ,本案风险会相当大。
就在举证完毕的时候,田某提出证人出庭,证人是饭店员工,欲证实大家都不知晓张某在阁楼里居住。因为证人出庭,应在举证期限内书面提出,对方申请证人已经过了举证期间,是否同意证人出庭,通常法官会考虑我们的意见。是否同意出庭,第一反应,对方的证人都是对对方有利的,通常都是不同意出庭。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一刻,我认为对方证人是饭店员工,因为和对方有关系,对对方有利的证言,应该不会被采纳。正好可以通过发问,或许能获得到对我们有利的证据。最终,通过对田某证人的发问,得到了本案的关键证据::“餐盒是放在阁楼,要经常用得。张某和老板下班时间是一致的。”显然,根据我们从证人证言中获得的信息,可以推断出被告的狡辩是不符合常理的。拿到判决书以后,法官就是通过证人证言,判令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 、承办结果
判决书中,徐汇法院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居住在阁楼内是被告安排的还是原告自行居住,根据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内容:原被告及证人的上下班时间一致,店内的阁楼是用来堆放快餐盒的,证人平时需要到阁楼取快餐盒),考虑到事发时,原告已至被告餐馆工作近二十天,在上下班时间一致,且平时需要使用阁楼放置物品的情况下,被告称其对原告居住在其餐馆的阁楼内毫不知情,不符合常理,本院难以采信,综合本案证据,可以认定是被告安排原告在店内的阁楼内居住,被告提供原告住宿的阁楼需要使用活动的梯子,存在安全隐患,对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原告在使用移动梯子时,未能充分注意到应注意到可能存在的危险,原告也存在过错。故判令被告承担40%的赔偿份额,即74504元。
判决被告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来自于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
四、办案体会
1、没简单的案子,每个案子对律师取证和庭审都有很高要求。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有了有效的证据,才能打赢官司。从这起案件来看,体现尤为明显。当事人是社会底层,自己文化程度不高,与对方相比往往处于劣势,通常没有证据证实受援人陈述的事实。比如本案中,雇佣关系,受援人拿不出证据,被安排在阁楼中居住,同样也拿不出证据。这对办案律师,提供较高要求。能够通过仅有的线索或者痕迹来还原案情,给法院判决一个合适的依据。因此,每个案子对律师取证和庭审都有很高要求。
2履行律师的社会责任,同样能带来快乐和成就感
作为法律执业者,对社会还是有一份责任,和张某沟通后,看到张某可怜的遭遇,虽然觉得案子有点难,从内心深处更多的是,要把案件办好,帮助张某解决所处的水火困境,如果不能帮张某顺利的维权,张某和他的整个家庭,就无法从这个灾难的阴影中走出。
拿到判决书中以后,张某到所里不止说了几十次谢谢,这个案子给我带来快乐和成就感,不是因为张某的感谢,而是因为这个案子,用自己的能力和专业实现了律师的一点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