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证明)复印件;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企业盖章);
(8)《劳动保障年检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9)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二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三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四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五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负责核查的劳动保障部门在核查结束后要出具核查报告,针对核查的材料和实际情况签署明确具体的意见,并在企业报送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上加以记录并加盖公章。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